为更好落实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促进翔安区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根据执行中存在的具体情况,现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17〕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 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
对新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批发、零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住宿餐饮类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已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模式,转为企业法人模式经营发展并纳统的,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首次在国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上报数据并经商务部终审通过,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含在岸、离岸)5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条 鼓励重点商贸企业保存量促增长
对当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万分之四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当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基数的60%予以奖励;
(二)对当年度销售额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基数的70%予以奖励;
(三)对当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8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基数的80%予以奖励;
(四)对当年度销售额8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基数的90%予以奖励。
第三条 完善扶持资金兑现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翔安区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政策扶持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文体广出旅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具体经办人员任小组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事宜。
(二)完善兑现流程。经企业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由行业主管部门与统计局通过国家一套表统计系统确定企业申报数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扶持金额,资金由商务局从部门预算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予兑现。
第四条 附则
(一)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与《暂行办法》同步。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补充办法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补充办法执行,《暂行办法》与本补充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办法为准。
(三)本补充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四)本补充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所需资金均有区财政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