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申请人签章”处加盖公章;
(2)曲目信息表,表内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日本唱片协会、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4.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并加盖出版单位骑缝章。授权合同和授权书为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常见问题
如果授权方不止1家,是否需要填写全部授权方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
是,申请人应在登记表格中填入所有授权方的信息并且提交全部授权合同和版权证明。
出版类型如何填写?
针对出版合同内容约定的出版制品的承载介质进行填写,例如:CD、DVD等。
合同有效期是指什么日期?
合同有效期是指出版合同中授权方与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授权期限,应具体到年月日。
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音像制品认证证明,是否要向登记机构提供?
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关于音像制品的认证文件,应在提交材料时附上并在登记表格中注明,以便加快办理时间。
认证通过后登记机构发放何种证书或批复?
认证通过后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