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辖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持续壮大,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厦府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翔安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翔安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财政局,负责开展具体事宜。
(二)强化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问题。
2.“一企一议”制度。各企业启动改制上市或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均可书面报送区上市办汇总,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三)提升服务意识
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的,要简化手续、予以支持;涉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用地手续、企业账物、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等共性问题,要结合实际“一企一策”给予解决,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一批上市意愿强、发展前景好、有竞争能力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库、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库,并指定专人进行重点联系、重点跟踪、重点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推荐、市区两级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三、实施政策奖励
(一)设立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局部门预算),专款用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各项工作。
(二)境内上市奖励措施
1.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奖励
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已完成股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公开发行上市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买壳”或“借壳”奖励
(1)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的市域外企业,或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税收迁入翔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前项上市企业在享受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同时,如若企业高管缴纳年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可按其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部分补贴50%;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贴比例75%,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100%。
补贴年限从企业上市当年算起,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企业在册员工。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2人。
4.返程投资奖励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返程投资在翔安的,由区财政按照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2000万元,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境外上市奖励措施
1.企业依法在境外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返程投资奖励参照本意见“实施政策奖励”中“境内上市奖励措施”“返程投资奖励”规定标准给予兑现。
2.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返程投资奖励参照本意见“实施政策奖励”中“境内上市奖励措施”的“返程投资奖励”规定标准给予兑现。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措施
1.企业完成股改,与券商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2.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获准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层的挂牌企业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返程投资奖励参照本意见“实施政策奖励”中“境内上市奖励措施”“返程投资奖励”规定标准给予兑现。
3.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通过规范管理和有限经营,依法在境内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参照本意见“实施政策奖励”中“境内上市奖励措施”“公开发行上市”中的(3)(4)与“返程投资奖励”规定标准给予兑现;依法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参照本意见“实施政策奖励”中“境外上市奖励措施”第1点,将奖励金额补足至300万元,返程投资奖励参照本意见“实施政策奖励”中“境外上市奖励措施”第2点规定标准给予兑现。
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税收迁入翔安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措施
1.企业依法进入总部注册在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接受挂牌展示、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总部注册在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推动区内企业改制规范。经总部注册在厦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定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股改及挂牌辅导服务,年度新增区内企业完成股改并挂牌不低于5家的,由区财政给予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支持企业借助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权投融资、发行可转债等融资活动,企业将募集资金返程投资在翔安的,按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依托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翔安区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组织开展资本市场辅导、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工作,实现培育上市企业1家及以上、上市后备企业3家及以上,可根据其实际培育企业数量,分别按每家10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区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及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2)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收费下限收取。
四、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奖励的企业需承诺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五年内不迁出翔安区,期限自企业享受政策奖励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违反承诺期限的,应自行退回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针对不退回资金的情况,区财政有权收回有关奖励资金。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兑现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相关资料,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享受本意见政策奖励的企业应及时向区上市办报告企业改制上市有关进展情况。区上市办对企业改制上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四)本意见可与省、市相关上市优惠政策重复享受。区级同类型奖励政策可择优享受,但不得重复奖励。
(五)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改制上市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取消受奖励资格,收回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涉及奖励政策,均由区财政局依程序给予兑现。
(二)本意见适用于商事登记及缴纳税收均在翔安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