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化办事流程,促进企业发展扶持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同安区促进产业创新与发展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纪要》(〔2017〕152号)、厦同政专纪(〔2017〕337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对《关于我区新增企业入库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同发综〔2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的补充
首次“四下”转为“四上”及2016年新开业(投产)且申报时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奖励对象不含资质以上建筑业、房地产法人企业。
二、奖励措施的补充
(一)从2017年起,对上述对象经国家、省、市统计部门审核通过且首次新增入库的企业,给予最高一次性1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给予奖励。
(二)对首次新增入库的“四上”企业第二年工业产值、批发零售销售额、住餐业营业额增长20%以上,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第三年保持15%以上增长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第二年特指经囯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后,企业首次在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的年份。企业享受该扶持措施与厦同政办〔2016〕83号、同经信〔2016〕22号、同商务〔2016〕19号等文件相重复时,企业可就高选择。
(三)规上(限上)企业高管子女(非本区户籍)就学转学的照顾政策按照《关于我区“四上”企业非本区户籍高管子女照顾就学转学审批规范性意见》(同经信〔2017〕37号)执行。
三、兑现程序的补充
(一)首次新增入库“四上”企业
1.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后,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中:工业企业由区经信局,批零住餐企业由区商务局。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2.企业按要求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和完税证明,由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区财政局报备,同时在5个工作曰内通知企业办理兑付奖励。
3.企业第二年和第三年增长奖励的兑现参照上述流程。
四、其他条款的补充
办法中涉及扶持企业工商注册、国地税登记均应在我区,并纳入规上(限上)企业。新增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配套享受区级奖励,但区级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
受省级政策调整影响,取消办法中对首次新增入库服务业企业的奖励措施。
本通知下发后,《关于我区新增企业入库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同发综〔2016〕25号)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