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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厦同政办〔2019〕39号

时间:2019-09-03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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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企业到同安区设立企业总部,切实增加区域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推进同安区高质量赶超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商事主体、以及缴纳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且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三条  重点吸引域外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且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培育成长型企业,大力吸引域外行业领先企业在我区发展。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针对201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依规认定为本辖区的总部企业。
(一)在同安区或自贸区同安集群注册地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
(二)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区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下简称“两税”,下同)区级税收留成不低于600万元,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区级税收留成不低于300万元。
(四)用地企业需达到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要求的税收强度、投资强度等。
二、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同安区投资新设立的绝对控投(即持股比例超50%)公司所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可一并计入。
三、企业在A股上市的,可直接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
四、企业自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起,承诺在同安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条  存量区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针对2018年1月1日之前注册在我区的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依规认定为本辖区的存量区级总部企业。
(一)在同安区或自贸区同安集群注册地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税务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各项税收。
(二)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较上年增长的(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
(三)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专业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企业年度缴纳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
(四)用地企业需达到与区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要求的税收强度、投资强度等。
二、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同安区设立的绝对控投(即持股比例超50%)公司所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可一并计入。
三、企业在A股上市的,且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可直接认定为存量区级总部企业。
四、企业自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起,承诺在同安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同安区内向非关联公司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或实际承租价)的40%,给予36个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的10%。
二、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每年按该房产实际入库房产税的区级留成的40%给予补助。
三、对于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以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转让、出租或转租、改变其用途,违法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七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经认定为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7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80%,奖励5年。
二、经认定为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以企业首次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为基数,自认定年度起,按照其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增量部分给予奖励,3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60%,3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70%,奖励5年。
三、计算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和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绝对控股股东在我区已设立的控股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第八条  增量奖励
一、新设立区级总部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存量区级总部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增量首次达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两税区级税收留成首次达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奖励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对于新设立企业,两税区级留成每达到100万元,给予企业1名高级管理人才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于存量企业,两税区级留成增量每达到100万元,给予企业1名高级管理人才名额,最高不超过10名,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可参照《同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或“银城113”人才引进政策等有关精神,给予企业人才奖励等扶持政策。
第十条  兜底条款
原则上,除人才房租补贴、增量奖励外,总部企业年度申请享受的各项扶持政策兑现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区级税收贡献。
第四章 认定和扶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由企业向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复核。经复核后的企业申请材料,由区工信局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工信局副区长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工信局及时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经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后,应由企业按本办法相关扶持条款,向区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或科技三项经费中予以兑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无特殊原因而约定经营期限内提前歇业关闭、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或被列入失信名单。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区外,取消其享受的扶持政策资格,并由区工信局牵头,追回企业已取得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扶持政策与厦门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认定为区级总部企业的,在约定期内可继续享受原有奖励优惠政策;在本政策有效期内达到存量总部企业要求的,可以择优选择本政策,承诺在我区的经营年限相应延长。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从取得资格的第二个年度起,由扶持资金受理单位依据《规定》,对企业年度两税区级留成、营业收入等指标是否仍符合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在申请兑现年度扶持资金时一并提交资格复核所需材料。
若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期间,不再符合区级总部认定条件,由区工信局发文取消企业区级总部企业资格,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复审并说明原因,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取消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资格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同安区工信局、同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