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区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大户做强做大,继续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归属同安区的工业企业;
2、当年度工业总产值6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含)以上或工业增加值在1.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10%(含)以上的大户企业(关联企业可合并申报)。
二、奖励措施
1、以年度产值6亿元为基数,企业当年度产值占基数的倍数为核算依据,奖励金额=当年度产值/基数*50万元;
2、以年度工业增加值1.5亿元为基数 ,企业当年度工业增加值占基数的倍数为核算依据,奖励金额=当年度工业增加值/基数*1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1、以上两条奖励措施不重复享受,企业可择优选择;择优选择产值大户奖励的企业必须工业增加值不为负数。
2、工业产值、工业增加值以财务报表和上报的统计一套表平台数据为准。
3、关联企业是指申请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在我区绝对控股的企业(控股即持股比例超50%),可合并申报。
4、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工信局和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兑付奖励。
5、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与我市、区出台的总部经济、三高企业扶持等综合性扶持政策,应择优适用其中一项政策;与其他针对产值的奖励项目重复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当年度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贡献。
本实施办法由区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