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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同委宣〔2020〕15号

时间:2020-12-21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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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同安区影视产业发展,根据《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2025年)》、《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同安区的,从事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影视动漫、综艺节目、互联网影视作品、短视频、直播等)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区影视产业发展工作,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参与。扶持资金列入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大型影视项目开发,推动“影视+文旅”协同发展。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依法依规入库入统的重大影视产业建设项目,经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可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结合“税收分成、实际到资、增资情况”等各项综合情况,给予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鼓励影视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同安区存量的老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众创空间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  支持台湾青年从事影视相关就业创业实习活动。支持台湾青年在同安区从事影视产业相关工作,台湾青年在享受市级已有对台政策优惠条件下,在同安区影视企业实习,给予每人500元/月实习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各级项目配套。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配套补贴。

第八条  对重点影视企业及重大项目实施“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对重点影视企业以及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高层次影视艺术人才、影视作品奖励等,经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第九条  支持“名家工作室”建设。 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影导演、演员、制片人、编剧、摄影、美术、剪辑、服装、化妆、道具等知名、专业人才在同安区设立名家工作室,“名家工作室”经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名家工作室”举办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

第十条  支持影视高端人才落户同安区。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人才计划”的从事影视产业人才在同安区开设工作室或注册企业的,给予税收区级分成部分80%补贴。经审核,对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影视高端人才,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予以奖励。对于重点引进的影视产业带头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十一条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同安区。在同安区从事影视编剧、导演、制片、表演、美术、摄影、灯光、录音、剪辑、音效、宣发等影视产业各环节的专业人才,对在同安区办公,且从业人员超过8人以上的企业,按年个人所得税3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以同安为主题的影视作品创作。经审核认定,以同安区人、事、史、地、物为主题的电影,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票房超过5000万元,给予200万元奖励,票房超过2000万元,给予100万元奖励,票房超过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其他给予20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给予50万元奖励(院线及电影频道放映奖励就高不叠加);以同安区人、事、史、地、物为主题的电视剧,在省级以上卫视播出的,在同时段全国卫视收视率排前10%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排前20%的,给予80万元奖励,排前50%的,给予50万元奖励;网络剧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上播映的,经审核认定,点播量、网络评分在同时期网络影视作品中位居前10%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居前20%的,给予40万元奖励,居前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并拍摄的,按剧本交易金额的30%给予剧本版权所有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一作品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

第十三条  支持同安区打造全国知名乡村场景影视拍摄基地,推动“影视+乡村振兴”结合。支持各类展现同安乡村振兴为题材的乡村影视作品、乡村体验类综艺节目在同安区拍摄取景,对经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认定的各类纪录片、综艺节目,在省级以上卫视播映的,在同时段全国卫视收视率排前10%的,给予60万元奖励,排前20%的,给予40万元奖励,排前5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播映的,点播量、网络评分在同时期网络综艺作品中位居前10%的,给予50万元奖励,居前20%的,给予40万元奖励,居前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一作品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

第十四条  支持影视剧组在同安拍摄。鼓励影视剧组来同安取景、摄制。剧组经区文旅办批准,摄制期间在同安区发生的食宿和场地租赁费用,据实给予10%补贴;每个剧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在网络媒体平台展示同安文化元素。经审核认定,对展示同安文化元素或以城乡形象为创作背景的网络作品,如微电影、微视频、网络直播等,在抖音、快手、虎牙、斗鱼、哔哩哔哩、小红书等国内重点短视频和直播平台播出的作品,单一作品在同一平台点击量在2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2万元;单一作品在同一平台点击量在5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5万元。单一作品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

第十六条  支持金鸡百花电影节活动举办。在同安区举办的,经市级认定纳入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系列活动及配套活动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每个活动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经区文旅办初步审核后,报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针对影视企业的涉税扶持奖励按一年一次奖励,次年第三季度集中申报,第四季度集中兑现;其余奖励项目按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每年的七月份和十二月份集中兑现一次。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可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