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同安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同安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文发办[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委宣传部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文旅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领导机构,区文化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旅办”)是专项资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区财政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安排,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区建设文化强区的实际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管理模式,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条件与重点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安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并从事文化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同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同安区完善文化产业功能布局,属于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等重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推动文化产业聚集发展。
(四)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或控制性详规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建设阶段。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文化产业范围且属于市、区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数字内容与新媒体、创意设计、影视演艺、新闻出版、文化旅游、艺术品产业等文化企业或项目以及区文旅领导小组确定扶持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 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二)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三)重点文化改革发展项目建设。
(四)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
(六)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
(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或者重大文化产业活动。
(八)文化展会、大型论坛、时尚娱乐及大型赛事等活动。
(九)文化产业相关规划、策划和课题研究及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十)影视等文化内容产业原创项目。
(十一)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
(十二)区属改制文化经营性单位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十三)其他经区文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
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或项目予以扶持。
(一)贷款贴息
1.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8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骨干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2.年度对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二)项目补助
1.对企业所申报的有利于提升同安区形象和影响力的文旅品牌或公益性文旅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支持,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20%给予补助,投资额5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10%给予补助,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参加文化产业大型展会活动的文化企业(机构)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每家文化企业(机构)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的大型文化产业展会活动的,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补助。
3.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的影视、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业态,其作品在境内外出品、发行、播出实际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按1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符合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的产业融合项目,按照创意设计研发的实际投入给予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给予所获资助额度50%的补助,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文化资源活化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经区文旅局认定、项目所属保护单位授权,对本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项目补助。
6.鼓励文化企业落户发展。对入驻同安区的文化企业,按照租用办公用房实际发生的年租金给予补贴,50万元以下部分,补贴30% ,50万元以上部分,补贴20%,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享受该项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为新注册或迁入我区的文化企业,且租赁合同双方不为关联企业,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
7.对由同安区范围以外引进至同安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同安区具有重大发展潜力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赛事或者活动,施行“一项一策”或“一企一策”,扶持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由区文旅办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三)以奖代补
1.对获得文化产业国际性、国家级奖项(不含国家部委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的文化企业(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文化产业省、市级奖项(不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的文化企业(机构),分别给予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成功申报市级以上重点文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20万元。
3.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在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3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促进园区平台发展,当年举办的论坛、讲座、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不少于 5 次,对园区整体竞争力或产业能级有明显提升的,给予每场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项目奖励。
5.对被省级以上大型展览、会议等采用的本区文化单位原创生产的舞台艺术精品、影视精品、动漫游戏产品、地方特色文创产品等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实施文化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文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 2000 万元并纳入统计的,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特别贡献的高成长型文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7.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导有特色、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文化企业实现规(限)下转规(限)上,壮大文化企业发展群体和规模总量。鼓励限下文化企业转限上统计和分离文化企业转限上统计。对文化企业在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上标准并实现入统后,一次性给予 10万元补助。对分离文化产业转限上统计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四)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1.区文旅办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文化产业相关规划、策划、宣传、咨询调查和课题研究等,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2.对经区文旅办认定的特色文化项目、特色文化产品开发,或者为特色文化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的,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如有超过,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者项目同时满足市、区两级扶持政策,已获得市级扶持但低于区级扶持的,差额部分由区级予以补足。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申报。由区文旅办公开发布申报信息,各申报企业(机构)按要求规范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已支付融资利息凭证、融资合同、利用融资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等。付息凭证须与融资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控制性详规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近2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
(五)近2年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且未采取切实有效改正举措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
按照行业归口,属区文旅局、工信局、建设与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管理的文化企业,向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文旅办。(参照市级归口申报,共同审核)
第十五条 资金审批
(一)区文旅办对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审,形成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二)区文旅领导小组审定资金安排方案。
(三)通过区政府网站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区文旅办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负责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文旅办发布年度扶持项目及金额。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六条 区文旅办研究确定的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委宣传部将资金下拨至各项目实施单位。贷款贴息类项目按申报周期实际利息发生额拨付;项目补助类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奖励类项目按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类项目按采购和外包程序办理。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先行拨付部分资助的活动类项目,经批准可预拨资助额的50%,活动结束通过验收后拨付余额。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
(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区文旅办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区文旅办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委宣传部,再由区委宣传部上缴财政部门。
(二)区文旅办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向区文旅办和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
一的,区文旅办和区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7.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实行问责制,对存在项目完成不理想、审计问题多及其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受补助对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扣减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工作,区文旅办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之外其他属于文化产业范畴的细分政策,以另行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同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委宣〔201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