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1日我区印发实施《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政策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因《试行办法》到期,我区启动新一轮的修订程序,现将拟施行的《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公示如下:
第一条 为加快海沧营利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号)等精神,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含: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商事登记地、纳税、统计均需归属海沧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海沧区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对新入统的企业(含新引进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
2.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根据其当年增幅,按照10%-30%(含)、30%-50%(含)、50%-100%(含)、100%以上分档,分别按照其当年营收增量的2‰、4‰、8‰、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采取阶梯式方法核算,即30%(含)以下的营收增量部分按2‰、30%-50%(含)的按4‰、50%-100%(含)的按8‰、100%以上的按1%核算。
3.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对年营收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4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当年营收的2‰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无基数的新入统企业或区外转入且入统年份营收增幅大于10%的企业,根据入统年份营收规模,对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40万、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运营费用补贴
对在我区新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入统年份起3年内,且营收实现正增长,给予水电、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方面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每年每平米合计补贴费用不超过180元。对新入统且入驻在厦门中心、海沧自贸园创新社区产业园区的企业,每年享受补贴最高面积提高至2000平米,每年每平米最高补贴费用提高至240元。每家企业补贴时间累积不超过3年。
(三)鼓励企业拓展业务
在我区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为我市其他规上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其完善供应链环节,或提升智能制造、信息化、自动化、节能环保等水平的,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及第三条政策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由厦门市政府、海沧区政府主导的投资机构参与投资,且投资入股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符合总部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归属海沧区的,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补助。首次补助后的补助申请需取得厦门市政府、海沧区政府主导的投资机构出具的再次享受补助确认书。
第五条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海沧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年度起5年内不得迁出海沧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拉动我区营利性服务业增长起到决定作用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第八条 兑现时,涉及第三条事项的向海沧区发改局提出申请,涉及第四条事项的向海沧区产业办提出申请,工信局具体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兑现的奖励均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及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若超过可在以后符合条件的年限继续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