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专业人才,推动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人才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场所、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专门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 封测、装备和材料生产及研发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及其人才。
第三条 经区工业办牵头认定的企业,企业及其人才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及程序由区工业办提出。
第四条 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按以下标准分为五类:
1类(顶尖人才):指在集成电路领域工作满 10 年以上, 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试行)》所列A 档引进高层次人才( 杰出人才) 条件之一, 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的人才。
2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指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团队)。
3类(高端人才):指根据《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符合厦门市集成电路 高端人才标准并获得安家补助的人才。
4类(优秀人才): 指在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 且年薪不低于30万元( 人民币, 下同)( 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申报收入为准)的人才。其中年薪70万元以上( 含本数,下同)的为A档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不含本数,下同)的为B档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为C档人才。
5类(新引进人才):指2016年6月以后引进并首次来海沧就业的人才。
以上各类人才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领办创办集成电路企业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措施
第五条 加快人才集聚
1、对高端人才,按人才获得的市级安家补助标准的30%予以再补贴。
2、对优秀人才,按照A、B、C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津贴, 连续补贴3年。
3、对新引进人才, 按以下标准给予工作津贴:
(1)具有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者每人每年2万元, 连续补贴 3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者每人每年3万元,连续补贴3年。
(3)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者每人每年4万元,连续补贴3年。
4、对1-4类人才,五年内参照实缴个税地方(含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的100%发放创业就业贡献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才
5、企业新引进A档优秀人才且年薪100万元以上的, 每年按照企业支付该人才薪酬总额的30%给予企业薪酬补贴,连续补贴3年。
6、企业每新招用一名优秀人才,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人才入选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企业补足10万元奖励,创业人才本人除外。
7、鼓励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集成电路优秀人才, 每成功引进一名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给予猎头公司10%的猎头费用奖励, 给予用人单位40%的猎头费用补贴。
8、企业柔性引进境内外知名专家, 每年在海沧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天的,每年按照企业支付该专家薪酬总额的20%给予企业薪酬补贴。
第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
9、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 补贴时间最长2年。
10、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企业新引进具有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学历或初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以上、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才数量, 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经费补助, 专项用于新引进人才培养。
11、对年薪达个税自行申报额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参加与企业业务相关培训,培训费用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8000元,单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
12、鼓励企业在国内知名高校设立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奖学金, 给予企业每年实发奖学金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政府补贴。
第八条 分层次住房保障
13、在青年人才公寓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房源专门用于 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引进,租金优惠及相关程序按《海沧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4、重点引进的顶尖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购房补贴,或给予高端人才公寓10年免租金居住。享受免租金高端人才公寓的, 在我区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后,可给予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
15、入选厦门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带头人,以及海沧区 A 档集成电路优秀人才,可享受90万元购房补贴或每月40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5年。
16、入选厦门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以及海沧区 B 档集成电路优秀人才, 可享受70万元购房补贴或每月30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5年。每个团队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核心成员不超过2人。
17、海沧区 C 档集成电路优秀人才, 可享受50万元购房补贴或每月20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时间最长5年。
18、对不符合本条第 15、16、17 款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可根据海沧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申请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 优化配套服务
19、子女就学便利: 1-4 类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校入学,或根据所 就读本市民办学校实缴学费的30%给予补助。
20、就医便利: 1-4 类人才可享受区内指定医疗机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重大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企业及其人才特别扶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厦门海沧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政策兑现受理与材料初步审核; 区工业办牵头审核企业条件;区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条件。市级安家补助再补贴、工作津贴、 薪酬补贴、引才奖励、猎头费用奖励、猎头费用补贴、博士后生活补贴、新引进人才培养经费补助、培训费用补助、顶尖人才住房保障、住房补贴由区人社局审核兑现;海沧区集成电路产业奖学金补贴、人才子女学费补助由区教育局审核兑现;创业就业贡献奖励由区财政局审核兑现。人才子女就学由区教育局安排, 就医便利由区卫计局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人才办统筹落实,由各相关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创业就业贡献奖励在科技局人 才专项经费中列支;集成电路产业奖学金补贴、人才子女学 费补助在教育局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经费在人社局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市级安家补助再补贴、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承诺在我区服务满 5 年,不满 5 年终止在海沧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各类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补贴金额-( 补贴总额÷ 60 个月)× 实际在海沧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上缴区财政,否则暂停 该企业及其人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2 年。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税收关系不迁离海沧,不降低注册资本,否则应退还已获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两类以上人才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本办法对应优惠政策,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人才可以且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优秀人才工作津贴。
2、培训补贴、子女学费补助根据实际发生额办理。
3、同一人才可以且最长只能享受5年创业就业贡献奖励。
4、人才工作津贴与博士后生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按“ 就高、不重复” 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同类政策“ 就高、不重复”原则操作。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住房补贴按照“ 就高从优”的原则, 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申请住房补贴的人才,应选择在海沧购买或租赁住房,购买或租赁住房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 须在厦门无房产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购房补贴首次发 放补贴总额的 25%,余额在 5 年内平均发放。已享受租房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应扣除已发放租房补 贴金额。在厦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住房 补贴。顶尖人才一事一议, 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八条 已享受新引进人才工作津贴,后申请优秀人才工作津贴的,工作津贴总额应扣除已发放津贴金额。
第十九条 人才或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 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工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