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海沧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扶持措施。
第一条 对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3A级及以上级别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80万元奖励。每个景区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前已评定的3A、4A级旅游景区在本奖励扶持措施有效期内实现升级的,按级差差额部分的金额补足其奖励。
第二条 对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评定为福建省三星级及以上级别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村或休闲集镇等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村或休闲集镇等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村或休闲集镇等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村或休闲集镇等的,给予30万元奖励。每个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村或休闲集镇等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前已评定的三星、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旅游村或休闲集镇等在本奖励扶持措施有效期内实现升级的,按级差差额部分的金额补足其奖励。
第三条 对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及以上级别旅游饭店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3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旅游饭店可以享受不同星级奖励各一次。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前已评定的三星、四星级饭店在本奖励扶持措施有效期内实现升级的,按级差差额部分的金额补足其奖励。
第四条 对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后首次被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非政府部门直接投资,并列入市文旅局年度新、改建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给予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2A级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1A级标准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2A级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3A级标准的,给予7.5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对上一年主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旅游企业(宾馆、酒店、景区、旅行社等),按年主营收入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年奖励金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对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后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在海沧新设大型旅行社或将大型旅行社迁入海沧。对本奖励扶持措施施行后新设的旅行社或迁入我区的旅行社,如当年或第二年主营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给予30万元补贴。享受该补助的旅行社需承诺5年内注册地和税收不迁出我区,否则我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金。
第九条 鼓励辖区内宾馆酒店引进大中型会议。对于在海沧举办的参会人数超过100(含)人且会期住宿海沧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超过200(含)间夜以上的会议,给予引进会议的宾馆酒店适当奖励:
(一)对于会期住宿海沧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达到200(含)-300(含)间夜的会议,给予引进会议的宾馆酒店2万元奖励;
(二)对于会期住宿海沧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达到300(不含)-500(含)间夜的会议,给予引进会议的宾馆酒店3万元奖励;
(三)对于会期住宿海沧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达到500(不含)-1000(含)间夜的会议,给予引进会议的宾馆酒店6万元奖励;
(四)对于会期住宿海沧宾馆酒店的间夜数达到1000(不含)间夜以上的会议,给予引进会议的宾馆酒店12万元奖励。
其中,境外参会代表占全部参会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或参加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3个及以上且国外代表占全部参会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的大型国际性会议,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会议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奖励。原则上,会议举办地点需与住宿酒店为同一家。自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中型会议享受的奖励金额整体上浮5%。
第十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海沧宾馆酒店。对组织15人以上(含)游客团队来海沧旅游并在海沧住宿一晚以上(含)、每间夜住宿费不低于100元(含)的旅行社,按住宿设施的不同,分别进行奖励:
(一)在海沧辖区内的四星级以上、且每间夜住宿费不低于250元(含)的酒店住宿的,按每人每晚60元给予奖励;
(二)在海沧辖区内有入统、房数达到200间以上,且每间夜住宿费不低于200元(含)的酒店住宿的,按每人每晚40元给予奖励;
(三)在海沧辖区内有纳税,且每间夜住宿费不低于150元(含)的酒店住宿的,按每人每晚20元给予奖励;
(四)在海沧辖区内的其他旅游住宿设施住宿的,按每人每晚10元给予奖励;
(五)对组织游客到海沧旅游并在海沧住宿一晚以上(含)的旅行社,年度组织游客数量超过8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每晚5元给予额外奖励。
自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上(一)、(二)、(三)每人每晚奖励金额上浮10元,(四)每人每晚奖励金额上浮5元。
第十一条 除会议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住宿海沧奖励项目以外的各项目单位应于符合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第九条会议奖励须于会议开始当日前3-5个工作日内提交预申请,并于会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奖励申请。对于满足第十条(一)、(二)、(三)、(四)的旅行社,奖励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报上季度总奖励金。对于满足第十条(五)的旅行社,需在每年一月份申报上年度奖励金。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或未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同时符合第九条和第十条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请。
所有申请奖励或者补助的项目必须合法合规,若存在违法、造假等问题,审核部门有权拒绝奖励申请或者追回已兑现奖励,且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奖励扶持措施内的各项奖励或补助。审核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励或补助申请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各申请单位需要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附则
(一)第一条至第八条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海沧区的企业,第九条及第十条提及的海沧宾馆酒店必须在海沧注册且纳税,并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本奖励扶持措施进行解释,有权利根据实际审核需要要求相关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材料。
(三)本奖励扶持措施自2020年7 月15 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期间,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