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现货交易,引导促进石油贸易企业在我区发展聚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
对2021-2025年新入驻交易中心的现货贸易会员企业,按企业所形成的厦门市地方级贡献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75%的奖励。
二、支持限上入统会员企业稳定发展
对入驻交易中心限上入统会员企业(正在享受“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扶持条款的除外),根据其现货年交易额分档给予海沧区级贡献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若达1亿元(含)—3亿元(不含),给予海沧区级贡献4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若达3亿元(含)—6亿元(不含),给予海沧区级贡献5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若达6亿元(含)—10亿元(不含),给予海沧区级贡献70%的奖励;
现货年交易额若达10亿元(含)以上,给予海沧区级贡献85%的奖励。
三、鼓励限上入统会员企业扩大现货贸易业务
(一)当年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会员企业,当年度现货年交易额每达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上年度已实现月报或年报入统的会员企业,当年度现货年交易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举办石化行业类会议活动
支持交易中心在海沧举办大型石化行业类会议活动,会议规模在300人(含)以上且在会议开始前15天向区工信局报备的,可按实际产生的会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每年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五、支持交易中心电商平台发展
(一)给予电商平台建设主体运营奖励
在交易中心电商平台上线的当年,通过其实现的现货年交易总额若达20亿元(含)—30亿元(不含),则一次性给予交易中心20万元奖励;若达30亿元(含)—50亿元(不含),则一次性给予交易中心40万元奖励;若达50亿元(含)—80亿元(不含),则一次性给予交易中心60万元奖励;若达8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则一次性给予交易中心80万元奖励;若达100亿元(含)以上,则一次性给予交易中心100万元奖励。
在交易中心电商平台上线的次年度起,通过其实现的现货年交易总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亿元,给予交易中心1万元奖励,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给予电商平台上现货贸易会员企业奖励
交易中心现货贸易会员企业通过交易中心电商平台进行线上现货交易,按企业线上现货年交易额的0.2‰给予奖励。所有线上企业奖励资金总额在政策有效期的前两年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后三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若超过限额,则每家企业实际奖励金额按年度总限额占申报资金总额的比例测算。
六、扶持资金分配制度
本措施第一、二、三条奖励的90%奖励给会员企业,10%奖励给交易中心。
七、其他事项
(一)截至2020年,符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进一步支持厦门石油交易中心开展现货贸易意见的通知》(厦海政规〔2020〕1号)第一条政策扶持条件且扶持未满五年的会员企业,参照本措施第一条即“按企业所形成的厦门市地方级贡献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75%的奖励”执行至五年期满。
2016-2020年新入驻交易中心但截止2020年尚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的会员企业,如在2021年内缴纳的,参照本措施第一条执行。否则不可享受“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扶持条款。
(二)工商注册地、区级税收归属地在海沧区,且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现货贸易会员企业,方可享受本措施。
(三)在本措施扶持期或兑现期内已迁出交易中心的会员企业,不予以兑付;现有会员企业分立、重组、更名、迁出后回迁、注销后恢复登记等的,不按新入驻企业认定;回迁的会员企业,迁出年度不予以扶持但仍计算至扶持年限内。
(四)关于对新入驻交易中心起始扶持年度的认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以企业入驻后缴纳第一笔增值税的年度作为扶持年度的第一年。若企业入驻后未在本措施有效期内缴纳增值税,不得再享受本措施中“鼓励新引进现货贸易企业”条款项下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当年增值税退税-以前年度滚存的增值税退税。
(六)本措施第三条中当年新注册会员企业包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的会员企业。
(七)如遇市区其他同类优惠政策,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八)交易中心所有现货贸易会员企业年度享受的区级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所有受扶持企业当年度区级贡献总额,若超过限额,则从本措施第三条及第五条第二款扶持资金中扣除,其中,本措施第三条受扶持企业单家需扣除金额=本措施超限需扣除总金额×本措施第三条申报金额占本措施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申报总额的比例×该企业申报本措施第三条的扶持金额占本措施第三条申报总额的比例,本措施第五条第二款受扶持企业单家需扣除金额同理计算。所有扶持资金统一拨付给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根据第六条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和发放。
(九)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或者追回已兑现资金。
(十)本措施由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符合本措施规定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