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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时间:2019-12-24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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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本区总部经济持续发展,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功能,根据《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8〕72号)和《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办(2019)7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设立并纳税、对一定区域内的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商事主体(不包括自然人,下同)。

 关联企业是指总部企业和(或)其控股股东在本区设立并纳税、控股的商事主体。控股是指出资比例达到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扶持政策兑现相关工作。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动态评估。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两税厦门地方留成达到500万元。

 总部企业在本区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施工业务产生的税收和营业收入,予以扣除。

 第六条 2019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仅其新设立的关联企业的税收和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2019年1月1日前已设立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现有总部企业”),所有关联企业的税收和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

 总部企业为国有企业(国有出资比例达到50%)的,仅其控股的商事主体的税收和营业收入可合并计入。

 第七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1.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本规定有效期。

 2.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购房价的1%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本规定有效期。

 办公用房补助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企业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年度起,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的60%给予奖励。

 计算总部企业两税区级留成时,总部企业认定前已设立的关联企业两税区级留成比认定上一年度减少的部分,予以扣减。

 第八条 对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以认定上一年度两税区级留成为基数,按两税区级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总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中年度个人所得税(不包括财产转让所得产生的税收,下同)达到5万元的在职员工,自认定年度起,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十条 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商事登记证照及基本信息材料、商事主体名称和跨区住所变更材料、纳税证明材料、租房或购房材料、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每年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

 年度复核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可享受扶持政策;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当年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现有总部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年度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两税区级留成。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与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项目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研究后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首次发生的,取消当年度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再次发生的,取消本规定有效期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总部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政策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本规定有效期内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总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 本规定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街按财政收入分成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年1月1日起至本规定发布之日,符合本规定扶持条件的,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扶持政策。《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厦思政〔2014〕82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文件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至扶持期满,根据该文件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不再执行该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