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思明区大健康产业的发展,便于政策落地,根据《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委办〔2019〕5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主要是:(1)在我区办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我区大健康产业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第三方服务和健康信息技术领域的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我区注册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第三方服务和健康信息技术领域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团体;(3)我区大健康产业重点项目;(4)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
以上支持对象在本细则中统称为申报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申报政策扶持的具体办法及需要提交的资料。根据政策落实及执行情况,可每年由区卫健局牵头对实施细则进行调整。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支持大健康企业和机构在我区聚集。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对于区外迁入或本区新设的大健康企业或机构,迁入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区外迁入或本区新设的大健康企业或机构指2019年1月1日后(含)在本区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区缴纳税收的大健康企业或机构。
(二)扶持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五条 支持培育本地大健康龙头企业或机构。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已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在本区缴纳税收的大健康企业或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300万元的。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的纳税证明原件。
(三)其他:连续三年缴纳两税区级留成部分均达300万的,在完成纳税的次年提出申请,除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外,需提供企业连续三年的纳税证明原件。
第六条 鼓励我区大健康企业参与成长型企业和总部企业认定。
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市、区现行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申请执行。申报事项咨询:区财政局,联系电话:2667182。
第七条 支持从事大健康产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
“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围绕大健康产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名人才,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信局实地审核,根据项目的研发投入、年营业收入、年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8〕41号)文件执行。申报事项咨询:区科信局,联系电话:5818381。
第八条 支持大健康产业高端人才来我区企业就业。
“高端人才”指有助于本区大健康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
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办法》(厦思委办〔2018〕52号)文件执行。申报事项咨询:区委组织部,联系电话:2667247。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区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
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民间资本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卫财〔2019〕58号)文件执行。申报事项咨询:市卫健委,联系电话:2110376。
第十条 支持医疗机构及企业创建重大研发平台。
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号)文件执行。申报事项咨询:区科信局,联系电话:5880913。
第十一条 支持机构或企业进行药品研发。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2019年1月1日后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品注册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支持高校院所健康科技成果转化。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医疗机构或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健康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合同并实际支付完成技术转让。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合同成交总额《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三条 支持医疗机构及企业加大核心技术研究并实现产业化。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医疗机构或企业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经厦门市高新技术转化成果认定的。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支持医美机构发展壮大。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已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在本区缴纳税收的医美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美机构当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第十五条 支持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网络平台建设。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企业或机构建设与医疗器材、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大健康产业相关的采购、销售、交易、物流配送等平台,且平台缴纳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300万、500万、1000万的。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平台的纳税证明。
第十六条 支持健康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从事健康数据开发应用的企业或机构,其健康数据开发应用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健康数据开发应用收入《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七条 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在思明区开展第三方服务的企业或机构,购置的设备、仪器总额实际支出超过2000万元。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计的购置的设备、仪器总额实际支出《审计报告》原件。
第十八条 支持发展医疗会展业。
(一)扶持政策申报条件:本区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举办的医疗会展活动(各种与医疗有关的论坛、学会、协会年会,学术、技术交流会,各类器材、设备、耗材、药材、药品展示会、发布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超过300万元(含)。
(二)扶持政策申报材料:《大健康企业(机构、团体)扶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审计报告》原件。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及初审。本细则有注明咨询部门的扶持项目由申报人向该部门咨询申报,其他的由申报人按本细则规定向注册地所在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经街道初审、现场考察(购置设备等需要现场审查的项目)并确认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和对应的初审材料移交区卫健局。
第二十条 复审及终审。区卫健局对所移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兑现政策意见,按财政审批流程提交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每年办理一次,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申报,第三季度集中兑现,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暂行办法”中所指企业本区注册登记、税收、营收、大健康产业项目及医疗会展均指2019年1月1日后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暂行办法”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可以重复享受的之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申报人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扶持资金的,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取消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得扶持资金及奖励的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应承诺3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思明区,不改变在思明区的纳税义务,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资金,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监督检查的,或在扶持期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申报人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以上材料除特殊说明外,均需原件审查及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若申请多项补贴,相关重复证件只需提供一份;各类奖励及补助均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政策奖励、补助及相关资格认定的申报人申报当年度不得有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相关信息需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予以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卫健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