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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9〕50号)

时间:2019-04-09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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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思明区《关于贯彻厦门市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的落实意见》和《思明区大健康产业三年(2019—2021)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为促进思明区大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是:(1)在我区办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我区大健康产业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第三方服务和健康信息技术领域的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我区注册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医疗、健康管理和服务、第三方服务和健康信息技术领域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团体;(3)我区大健康产业重点项目;(4)我区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
第二章 扶持内容
3.支持引进和培育大健康龙头企业
3.1支持大健康企业和机构在我区聚集。
3.1.1对于区外迁入的大健康企业或机构,迁入3年内该企业或机构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此外,若该年度两税区级留成达到2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3.1.2对于新设的大健康企业或机构,新设3年内首次在我区缴纳的两税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的,按其当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此外,若年度两税区级留成达到200万元,再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万元。
3.2支持培育本地大健康龙头企业或机构,对本区大健康企业或机构,其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此外,自该年度起,连续三年缴纳两税区级留成部分均达300万的,按其缴纳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50%的奖励。
3.3鼓励我区大健康企业参与成长型企业和总部企业认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
4.支持大健康人才集聚发展
4.1支持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青年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和厦门市“双百人才计划”中从事大健康产业的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依法设立在思明区;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且高层次人才注册资金认缴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间接持股);高层次人才的创业项目为人才企业的主营业务;人才企业入选思明区高层次人才企业培育库的,根据《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厦思委办〔2018〕41号),可申请以下奖励:
4.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青年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配套资金支持,且已按程序入库的人才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奖励。
4.1.2创业奖励。创业奖励采取考核评级的形式,对评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人才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人才企业不予资金奖励。
4.1.3住房支持。在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自主购房或厦门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落实之前,思明区提供人才公寓作为人才落地的住房。入住期限不超过3年。
4.1.4子女入学支持。对其企业已入库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区教育局在区属幼儿园或小学进行统筹安排就学。
4.1.5个税奖励。高层次人才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区级留成部分额度,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青年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围绕大健康产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名人才。
4.2支持大健康产业高端人才来我区企业就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高端人才所在企业在思明区登记注册、缴纳税收,并为思明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无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同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任职于大健康产业企业且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5万元以上的,经申报获评思明区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的可以根据《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办法》(厦思委办〔2018〕52号)享受以下奖励:
4.2.1个税奖励。人才可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时间3年,自人才当选上年1月1日起算。
4.2.2购房补贴。本办法出台后,人才在厦购房(不含车位),房屋权属人为其本人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于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后兑现。首次购房补贴额度8万元。此外,人才申报审批或年度复核通过一次增加6万元。
4.2.3租房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不含车位),在厦租房并实际居住,可申请租房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4000元/月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时间3年,自人才当选上年7月1日起算,每年兑现一次。
4.2.4子女就学。人才子女在幼儿园及小学阶段就读时,可在区属校(园)内学校择校一次,由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子女就学政策。
5.鼓励医疗产业发展
5.1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区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根据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凡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的,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床位,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由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对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精神、康复、护理等专科医院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含特需医疗服务)的,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其出院人次、急诊人次给予运营补助。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予以同步调整。
5.2支持产学研用创新。支持医疗机构及企业实施大健康产业创新项目,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创建重大研发平台。根据《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厦思政〔2018〕108号)规定:企业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或其他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50万元、市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5.3支持医疗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医疗机构及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健康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3%、1%奖励企业和技术中介,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奖励50万元、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单个技术合同最高奖励20万元。对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医疗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6.支持医美机构发展壮大
积极培育重点医美机构。缴纳的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医美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150万元。
7.支持与大健康产业相关的网络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或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与医疗器材、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大健康产业相关的采购、销售、交易、物流配送等平台建设,单一平台在我区缴纳的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9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8.支持健康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支持企业或机构提升健康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挖掘、整合、分析和应用能力。支持企业或机构建立健康数据中心,开展健康数据采集、收储、托管及数据开发应用业务,对从事健康数据开发应用的企业或机构,其健康数据开发应用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9.支持发展第三方服务
支持企业或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业务,鼓励企业、医疗机构委托社会资本举办的独立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在思明区开展第三方服务的企业或机构,购置的设备、仪器总额实际支出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购置金1%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发展医疗会展业
10.1鼓励本区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举办各种与医疗有关的论坛、学会、协会年会,学术、技术交流会,各类器材、设备、耗材、药材、药品展示会、发布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10.2对本区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上述活动,若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超过300万元(含),给予活动成本费用实际支出10%的一次性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3除上述奖励外,还可根据《思明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所规定条件申请相应会展会议奖励。
第三章 申请流程
11.符合《思明区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思明区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扶持办法》、《思明区鼓励科技创新发展办法》或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扶持对象按照规定向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兑现。
其它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应向企业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卫健局和区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12.扶持资金每年办理一次,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申报,第三季度集中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13.本办法所涉及的区级扶持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14.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区级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机构、社会团体或项目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个人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的大健康产业领军企业、机构、社会团体、重大大健康产业项目以及顶尖大健康产业人才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15.本办法与上级及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交叉重叠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可以重复享受的之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16.享受本办法扶持、补贴和奖励的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需承诺在我区的存续期不得低于奖励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停止兑现本办法所涉及各项优惠政策,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17.企业、机构、社会团体或人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资金,或在扶持期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受扶持资格,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18.本办法中企业、机构或社会团体实际支出的各项资金,均需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审计认定。
19.本办法中所述相关扶持及奖励资金的具体申请材料、流程、认定与支付等属向市、区有关部门直接申请的,依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其他由区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20.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卫健局承担,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