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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集委宣联〔2018〕4号)

时间:2018-11-3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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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的精神要求,为深入实施人文集美发展战略,促进集美文艺大发展大繁荣,特设立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奖励获得重大奖项的作品和个人。

第二条 设立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文艺创作项目扶持和优秀作品奖励,纳入区委宣传部年度预算,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上级繁荣文艺创作的相关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工作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四条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作为组织实施项目扶持奖励的评审机构,下设评审委办公室(简称评审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办公室挂靠区委宣传部。

第二章 文艺创作项目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1、文学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等(含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

2、影视广播项目: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的剧本创作,广播剧创作。

3、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曲艺等新剧本创作和新剧本排演;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

4、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5、民间文艺项目。

6、文化活动项目。主要包括上述艺术门类相关的中小型文艺赛事、文化活动、展览展播展演等。大型文化活动按《集美区大型文化活动财政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文艺作品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热情讴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二)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

(三)广受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力大,在提高群众审美情趣、陶冶思想情操、培育文明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对于能够充分体现集美“一精神三文化”(即嘉庚精神、华侨文化、闽南文化、学村文化)文化特质和集美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展示集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精神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文学项目:

1、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等)每部5万元;

2、散文集、诗歌集、文学评论集、中短篇小说集创作出版(含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每部3万元。

(二)影视广播剧项目:

1、电影(含动画电影)剧本创作每部10万元;

2、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剧本创作每集5000元(每部最多30集);

3、广播剧创作每集3000元(每部最多10集)。

(三)舞台艺术项目:

1、戏剧、曲艺、杂技剧本创作、舞蹈编创5万元;

2、戏剧、曲艺、杂技二度创作、舞蹈表演创作10万元;

3、歌曲创作每首3万元;

4、交响乐、器乐创作10万元。

(四)美术书法摄影:

1、个人创作美术作品及展览5万元;

2、个人创作书法、摄影作品及展览3万元;

3、综合创作、征集展览不超过20万元。

(五)民间文艺项目

1、民间文艺资料整理、创作、出版作品5万元;

2、优秀传统文化整理、创作、出版作品5万元;

3、工艺美术类作品创作不超过10万元。

(六)文化活动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其他未列入的创作项目参照相应类别标准予以资助。已享受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八条 优秀作品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申报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文艺作品。申请奖励的优秀文艺作品类别包括:

(一)获得重要国际性文艺比赛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二)获经中宣部批准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三)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包括动画电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包括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

(四)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或福建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类奖项的作品或个人;

(五)获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

(六)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的图书。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际性文艺比赛奖项的作品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二)获经中宣部批准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三)在全国公映的电影故事片和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电视纪录片的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按照集美区影视产业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广播剧,按照每集1万元的标准奖励。

(四)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福建省文化有关部门文艺类奖项和厦门市文学艺术奖的作品或个人,按获奖奖金1:1配套奖励。

(五)长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5000册,诗歌集、散文集销售量超过3000册,奖励3万元。

(六)同一文艺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其获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申报主体

(一)以单位名义申报的,申报单位的注册地应在集美区(辖区院校除外);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应在集美辖区,或常住集美两年以上;由多家单位或若干个人组成的集体创作的项目,以第一主创单位或人员情况为准,并由其负主要责任。

(二)由辖区外单位或个人创作的关于集美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也可申请扶持。

(三)申报主体必须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扶持的程序

1、每年3月底前发布优秀文艺作品扶持申报通知,区宣传系统各单位、各镇街、社会文艺团体或个人等均可自选题材申报优秀原创文艺作品扶持。

2、填写《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并根据具体作品门类,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奖励的程序

1、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征集获奖作品。

2、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于及时前向区评审办提出申请。除需报送《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表》外,还须提供获奖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作品评审

作品评审分为选题评选、初稿审核、结项验收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选题评选:由评审办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品选题及创作大纲进行评选,被选中的作品经评审委审定后予以立项扶持;

(二)第二阶段初稿审核:被扶持对象按规定时间完成作品初稿,并交评审办审核;

(三)第三阶段结项验收:被扶持对象按规定时间完成文本创作后,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并报评审委审定。作品审定通过后,由评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作品申报者;

(四)对首次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作品,经重大修改,可再度获得一次参加结项验收评审的机会。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经审定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须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协议》;

(二)根据文件和扶持协议拨付扶持资金;

(三)对每个确定予以扶持的作品分三次拨付经费,通过选题评选时先拨付20%的扶持资金,通过初稿审核时拨付30%的扶持资金,通过结项验收时再给予50%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获扶持作品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评奖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标明该作品是“XX年度厦门市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区评审办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扶持作品进行监管、绩效评估,并报评审委审核。区委宣传部有权对被扶持对象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扶持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扶持作品、追回部分或全部扶持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区评审办核实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被扶持对象三年内申请新扶持项目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二)与批准的扶持作品内容严重不符;

(三)擅自延期仍不能完成;

(四)作品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五)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