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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0-06-30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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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所管辖的“一区多园”范围内符合《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申请“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是“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授权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厦门火炬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受理、审核、认定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每年分二批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将符合条件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申报材料报厦门市科技局备案,由市科技局复核后颁发 “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高新技术范围为: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将适时根据国家科技部和《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受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凡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企业可向创业中心提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创业中心根据《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情况汇总后上报给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

第八条:在火炬管委会经济发展处的牵头组织下,创业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研,考核企业是否符合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评。专家组依据《认定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条: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厦门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取得三分之二票数的企业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凡经认定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和区内地址时,应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及迁离火炬高新区的,需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享受国家、地方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若发现企业在申请认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将提请市科技局核准,撤销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如果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本细则将作适时修改。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厦门市科技局、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