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构建协同创新生态,全面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15 号),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高质量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发展及各类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章 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支持“火炬瞪羚企业”发展
(一)基本条件
1.成立不超过10年(含);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且小于4亿元(含);
3.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8%;
4.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含)。
(二)认定方式
根据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区企业,授予“火炬瞪羚企业”称号。
(三)扶持方式
对获得“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支持各类研究院建设
第五条 支持“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发展
(一)基本条件
1.设立方式。由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设立单位),直接在高新区设立的研究机构,或与高新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共建企业)共建的研究机构(以共建协议为准)。
2.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
3.科技创新。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且研究领域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契合,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
4.产业服务。具备为高新区本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技术与研发服务的有效机制,每年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机构的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认定不超过3家“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
(三)扶持方式
1.支持研究院加大研发投入。对独立法人形式的研究院,按研究院当年度在税务主管机构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40%(含市、区两级各类研发投入补贴政策与条款中高新区承担的金额),补贴给研究院;对设立在共建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形式的研究院,按共建企业当年向设立单位实际支付的共建费用的40%,补贴给共建企业。连续扶持三年。
2.鼓励研究院提供研发服务。与该研究院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高新区其他企业,向研究院购买研发服务的,按企业当年向研究院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若研究院为独立法人)或共建企业(若研究院为非独立法人)。连续扶持三年。
3.单个研究院获得上述第1条研发投入补贴的累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单个研究院及购买该研究院研发服务的高新区企业,获得上述第2条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累计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
(四)其它说明
若该研究院已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扶持,则不再享受本条第(三)项的相关扶持;高新区按市级扶持资金的6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1000万元(含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政策中需要高新区分担的金额)。
第六条 支持“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发展
(一)基本条件
1.设立方式。由高新区内的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与其它企业、科研院所及其下属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下属院系等多主体投入共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注册并运营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须占股51%(含)以上)。
2.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50%,且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达到研发人员总数的15%(含)以上。
3.科技创新。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以及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不低于30%。
4.产业服务。具备为高新区本领域相关企业提供技术与研发服务的有效机制,每年服务量达到一定规模。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机构的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认定不超过5家“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
(三)扶持方式
1.支持研究院加大研发投入。按研究院当年度在税务主管机构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25%(含市、区两级各类研发投入补贴政策与条款中高新区承担的金额)补贴给研究院。连续扶持三年。
2.鼓励研究院提供研发服务。高新区其他与该研究院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企业向研究院购买研发服务,按企业当年向研究院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 35%补贴给企业,15%奖励给研究院。连续扶持三年。
3.单个研究院获得上述第1条研发投入补贴的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单个研究院及购买该研究院研发服务的高新区企业,获得上述第2条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累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四)其它说明
若该研究院已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扶持,则不再享受本条第(三)项的相关扶持;高新区按市级扶持资金的6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700万元(含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政策中需要高新区分担的金额)。
第七条 支持“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发展
(一)基本条件
1.设立方式。由高新区内的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
2.人才带动。集聚一批本领域高水平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各类方式有效带动高新区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研究院所属企业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3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应达到研发人员总数的15%(含)以上。
3.科技创新。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独立场所,以及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每年形成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研究院所属企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超过2500万。
4.示范带动。研究院研发项目对本企业的产品、技术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对本行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机构的上述基本条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认定不超过10家“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
(三)扶持方式
自认定当年起(含认定当年),连续给予三年扶持;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扶持额度为:设立该研究院的企业当年度在税务主管机构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20%(含市、区两级各类研发投入补贴政策与条款中高新区承担的金额);
2.单家企业可获得的扶持额度累计不超过600万元(含)。
(四)其它说明
1.若该研究院已获得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扶持,则不再享受本条第(三)项的相关扶持;高新区按市级扶持资金的6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含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政策中需要高新区分担的金额)。
2.单家企业内设的同一或相似研发机构或平台,不得重复申报本条款及高新区出台的其它关于研发机构或平台的扶持政策(含配套政策)。
第四章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八条 支持建设运营“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A类)”
(一)基本条件
1.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且具有公共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的特征;
2.由高新区内的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建设和运营;
3.该平台由明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运维人员组成;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6.具备固定独立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7.申报前12个月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总服务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平台的上述基本条件,以及平台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认定不超过5家“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A类)”。
(三)扶持方式
1.设备补贴。对认定之日前18个月至认定之日后24个月内,该平台新购买或租赁的服务设施与设备费用,按实际支出(以正规发票凭证为准)的30%给予补贴;
2.服务奖励。按照高新区管委会当年度兑付给该平台“火炬创新券”总额度的50%予以奖励(含创新券政策已奖励的金额),连续奖励两年;
3.单个运营主体可获得的补贴与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九条 支持建设运营“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B类)”
(一)基本条件
1.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且具有公共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的特征;
2.由高新区内的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世界百强大学及其下属院系、中科院及其下属院所、双一流高校及其下属院系、央企及其下属院所、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建设和运营;
3.该平台由明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运维人员组成;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6.已开展试运营,并成功为企业提供试验性技术服务。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就申报平台的上述基本条件,以及平台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择优认定不超过5家“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B类)”。
(三)扶持方式
1.对认定之日前12个月至认定之日后18个月内,该平台新购买或租赁的服务设施与设备费用,按实际支出(以正规发票凭证为准)的15%给予补贴。
2.单个企业可获得的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条 单个运营主体可获得的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扶持与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五章 支持企业域外研发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火炬域外研发中心”
(一)基本条件
“火炬域外研发中心(A类)”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由园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2.上一年度的场地投入(含场地租金、装修费用与办公设施投入,对在域外购买场地的按购房款10%核算)与在税务局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总和,不少于 500 万元(A1 类)或不少于200万元(A2类);
3.常驻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A1类)或不少于15名(A2类);
4.近两年内研发形成至少一项兼具创新价值和商业价值的产品,或至少申请三项发明专利,且相关成果归属母公司或在母公司实现商品化。
“火炬域外研发中心(B类)”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由园区百亿企业、上市企业、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设立企业”)在厦门市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2.设立企业须为研发中心的最大单一股东;
3.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4.常驻的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B1类)或不少于15名(B2类);
5.近两年内研发形成至少一项兼具创新价值和商业价值的产品,或至少申请三项发明专利,且相关成果归属母公司或在母公司实现商品化。
(二)认定方式与认定数量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进行一次集中评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分,并按得分高低认定 “火炬域外研发中心”,其中A类不超过15家,B类不超过10家,且一家企业每年申报认定的“火炬域外研发中心”不超过(含)两家。
(三)扶持方式
认定为“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的,给予其在高新区的(母)公司80万元(A1或B1类)、40万元(A2或B2类)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的事项,如果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支持条件的(含国家、省、市级政策中要求高新区配套或分担的部分,以及高新区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同一奖励或补贴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和补贴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或单位,一经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取消其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厦门市信用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规范工作流程,便于企业申报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政策对象
(一)《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和单位。
(二)《若干措施》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称“百亿企业”、“上市企业”、 “重点招商项目”、“火炬瞪羚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应满足上述上述(一)的要求,并定义如下:
1.百亿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企业(以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为准)。
2.上市企业: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港交所、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
3.重点招商项目:由厦门市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通过“一企一策”从厦门以外引进的企业。
4.火炬瞪羚企业:符合《若干措施》“第二章第四条”条件的高新区企业。
5.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含)5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为准)。
(三)《若干措施》中“第三章”、“第四章”所称“世界百强大学”、“双一流高校”、“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具体为:
1.世界百强大学:曾入选QS世界大学排名,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或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前百强的高校。
2.双一流高校:《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明确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3.世界知名创新型企业:入选普华永道思略特当年或上年度发布的“全球创新1000强榜单”的企业。
二、关于申报受理
(一)“火炬瞪羚企业”
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常年受理;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管委会根据企业报送科技部的《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年报表》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授予“火炬瞪羚企业”称号,并兑现相应奖励。
(二)“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与B类
管委会每年于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组织专家围绕申报单位的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成果产业化贡献、研发队伍建设、本地人才带动、本地产业服务五个方面,开展一次集中评审;按照所评总分从高到低选取认定不超过3家“火炬创新研究院(A类)、不超过5家“火炬创新研究院(B类);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兑现。
(三)“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
管委会每年于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组织专家围绕申报单位的整体研发投入,以及其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成果产业化贡献、研发队伍建设四个方面,开展一次集中评审;按照所评总分从高到低选取认定不超过10家“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兑现。
(四)“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条款
管委会每年于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组织专家围绕平台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两个方面,开展一次集中评审;按照所评总分从高到低选取认定不超过5家“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A类)”、不超过5家“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B类)”;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兑现。
(五)“火炬域外研发中心”条款
管委会每年于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在企业提交申请后,组织专家围绕申报单位域外研发机构的投入,以及域外研发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贡献两个方面,开展一次集中评审;按照所评总分从高到低选取认定不超过15家“火炬域外研发中心(A类)”,不超过10家“火炬域外研发中心(B类)”;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兑现。
三、条款补充说明
(一)关于《若干措施》“第三章 支持各类研究院建设”
企业申请其向研究院购买服务的费用补贴,相关申请材料由研究院统一提交,通过审核后,管委会将相应款项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二)关于“第四章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已认定为“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B类)”的,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认定“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A类)”。
2.关于新购买或租赁的服务设施与设备费用补贴:仅支持硬件设施与设备,不包括软件和信息服务的购置或使用经费。
(三)关于“第五章 支持企业域外研发中心建设”
1.《若干措施》中“企业域外研发中心”指的是企业在厦门市以外的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包括境内和境外。
2.基本条件中要求的“在研发机构常驻的研发人员”,原则上,每年应在域外研发机构工作满125个工作日。
四、关于申报材料
关于“火炬瞪羚企业”条款,企业仅需提交《资金申请表》。
关于其余条款的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如下:
(一)第一阶段
仅提交各条款相应申请表(加盖公章),管委会作初步审查。
(二)第二阶段
通过管委会初步审查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或评审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序胶装,一式两份)。具体如下:
1.“火炬创新研究院”申报材料:
(1)研究院设立主体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一、关于政策对象”中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研究院设立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建研究院的协议书(若申请A类或B类,且多主体共建);
(3)研究院基本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如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场地证明等);
(4)能够体现研究院营业收入与研发投入的审计报告(若申请B类);
(5)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相关证明材料;
(6)研究院研发人员名单(包含姓名、专业、学历、职称、年薪、入职时间、岗位分工等信息;若申请火炬创新研究院C类,应提供研究院所属企业研发人员名单);
(7)研究院上一年度服务其他企业情况汇总表及佐证材料(若申请A类、B类,提供服务协议、进账凭证、发票存根复印件等);
(8)研究院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清单相关佐证材料;
(9)其他能体现研究院投入与产出的佐证材料。
2.“火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申报材料:
(1)平台设立主体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一、关于政策对象”中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平台科研仪器设备相关佐证材料;
(3)平台工作人员名单(包含姓名、专业、学历、职称、年薪、入职时间、从事岗位等信息);
(4)平台上一年度服务其他企业情况汇总表及佐证材料(服务协议、进账凭证、发票存根复印件等);
(5)平台服务能力相关佐证材料(如相关资质证书等)。
3.“火炬域外研发中心”申报材料:
(1)母公司(设立企业)相关佐证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一、关于政策对象”中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域外研发机构基础信息佐证材料(如机构章程、相关照片等);
(3)域外研发机构常驻人员佐证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社保缴交凭证、个税缴交凭证等);
(4)域外研发机构研发成果佐证材料;
(5)域外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对母公司形成贡献的相关佐证材料;
(6)申请A类的,需提交场地投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及其支付凭证、装修合同及其支付凭证、办公设备购置发票、购买支付凭证等),以及在税务局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投入的证明材料;
(7)申请B类的,需提交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三)第三阶段
提交《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说明
本细则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制定,自《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发布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