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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 (厦高管〔2019〕50号)

时间:2019-04-01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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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交易,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和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

 第二章  技术交易平台的条件与认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均可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或已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全资子公司;

 2.具备提供在线技术转移全流程服务能力和体系,包括技术需求征集分析,撮合对接,在线评估定价,在线技术合同签约,在线技术合同履行,项目落地成效跟踪与分析等;

 3.运营规范且服务实力突出,近两年已成功促成50项以上(含)技术交易。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授予“火炬技术交易平台”称号。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充分发挥“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作用,并向高新区企业提供免费的技术交易服务。

 第三章  有效技术交易的条件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买方)的实际技术需求;

 2.通过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火炬技术交易平台”实现交易;

 3.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的签约时间应在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含参照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期);

 4.网上交易真实客观,实际履行金额不少于签约交易额的50%(含)。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交易,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1.关联企业间的交易;

 2.线下对接后再到线上登记的交易。

 第四章  技术交易补助

 第八条  对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实现技术交易的高新区企业(买方),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4%、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给予技术交易补助。

 若技术交易项目已获得市级关于技术交易的相关扶持,则不再享受本政策上述补助,高新区按市级扶持资金的40%给予高新区企业(买方)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2万元。

 每家企业(买方)每自然年度获得的上述技术交易补助和配套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含)。

 第九条  对“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2%、单个项目最高12万元给予运营补助。

 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补助累计不超过 500万元(含)。

 第五章  技术转化奖励

 第十条  对实现商品化或在相关产品上得到运用,且在技术交易签约之日(以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签约日期为准,下同)起三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交易项目,在上述补助或配套支持的基础上,再按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交易企业(买方)和“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技术转化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买方),按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35万元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每家企业(买方)每自然年度获得的上述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含)。对“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按每个实现转化的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3%、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六章  法律追究

 第十二条  平台运营单位和企业在交易和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政策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高新区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技术转化奖励申请。对于同一交易行为,本实施办法与高新区其他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属购买专利的,已申请享受本实施办法激励政策的企业不可再申请高新区专利资助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厦高管〔2016〕296号)同时废止。

 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在符合条件的技术交易平台上完成签约,且未享受政策的技术交易项目,按《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厦高管〔2016〕296号)进行兑现。

 2018年10月1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期间,相关事宜参照本政策执行,即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符合条件的技术交易平台上完成签约的技术交易均适用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