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产业创新能力倍增计划(2016-2020年)》(武办发〔2016〕2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是面向产业,带动与支持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扩散、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部门认定、面向应用、奖优汰劣、稳定发展”的原则,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第四条 市工程中心按照依托单位性质分为企业类、高校类(含科研院所)两类。依托单位是指组建和管理工程中心的法人。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市工程中心建设现状,编制市工程中心年度申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外发布实施。
第六条 市工程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上一年销售收入不少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且近二年研发投入经费之和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
2、工程中心具备开展技术试验和行业服务所需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3、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10人(农业领域工程中心的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
4、工程中心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
5、工程中心近三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
(二)高校类
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
2、工程中心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工程中心近三年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不低于10项,或近三年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工程中心近三年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3项。
5、工程中心近三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6项。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依托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五)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
(七)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工程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自下达认定批文之日起),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
第三章 运行
第九条 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
2、组建工程中心技术专家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配备优秀的管理团队;
3、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经费使用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4、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经费支持、条件保障和政策保障。
第十条 市工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围绕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五)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内设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相关单位的主要技术骨干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审议中心研究开发计划、评价项目实施绩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对外开放共享。应按照《湖北省科学技术报告制度》的要求,对外公布研究成果或科技数据,实行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工程中心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名称,应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对三年有效期到期的市工程中心集中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根据绩效评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按时向市科技局提交绩效评价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度的绩效评价。市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单位发生重大变动情况,如企业重组、高校合并等情况,可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市工程中心提交的绩效评价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等次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和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市工程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和合格的市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发文并授牌。绩效评价等次为不合格以及未提出延期申请且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市工程中心资格自动失效,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市工程中心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在认定、绩效评价等环节有造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中心资格,已获得认定、绩效评价经费资助的,追回补贴经费,其依托单位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