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加快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创新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新产品的认定,须经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的创新产品,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申请创新产品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在武汉市地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明晰。
(四)创新程度高。
(五)质量可靠。
(六)具有较大市场潜力或可替代进口。
第七条 申请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含国内外概况、研制情况、核心技术、创新点、产品用途、质量性能、知识产权状况)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产品知识产权状况;
2、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3、如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管理区域内创新产品认定的申请,经形式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集中报送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产业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条 《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创新产品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认定于每年七月份启动,申报通知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