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指标,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已获批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自然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方面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具体条件为:
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区及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
(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七)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企业扶贫带动能力。(对带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
第八条 审核
(一)在各新城区注册的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及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区级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在非新城区注册的企业直接向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监测)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三章 公示公告
第九条 公示公告
(一)审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官网(http://nw.wuhan.gov.cn/)上公示七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监测)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申报(监测)合格企业名单,颁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按时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的上年全年数据和当年上半年数据,作为监测依据。企业逾期1次未报者,将对该企业及所在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连续2次逾期不报者,将直接取消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负责审核《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并提出意见,于监测当年3月中旬报告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程序与新申报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经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4.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5.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七条 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