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创新要素整合和供给,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前景广阔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实现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务名城,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发展营商环境
(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其他审查环节一律取消。
(二)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对外开放。认真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8号),有序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新兴服务业双向发展。落实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各项开放便利举措,推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旅行服务、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开放发展。
(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对展览、拍卖、文化产品保税展示、维修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跨境电子商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在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成的基础上,全市企业开办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五)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逐步加大教育培训、研究咨询、法律事务、人力资源等项目的公共服务购买力度。
二、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用好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重点行业、新兴产业。探索全市服务业相关产业资金统筹方式,建立合理的财政资金增长机制。引导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鼓励各区(含开发区,下同)设立区级服务业专项资金。
(二)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开展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含商务楼宇)认定,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支持全市服务业集聚区争创国家、省级各类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各类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点引导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省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各区制订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打造亿元楼宇集群。
(三)鼓励服务业小微企业成长。对我市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20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额同比增幅均达到20%以上的法人单位,市级财政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
(四)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开展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对我市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鼓励服务业企业参与武汉名品认证,并对入选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我市新认定为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新认定为湖北服务业名牌和湖北老字号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培育一批国家级示范步行街。以江汉路创建国家级示范步行街为突破口,探索步行街改造提升、管理运营、持续发展新模式,培育引进知名品牌旗舰店、体验店,推进实施新消费引领计划。鼓励各区对标国家步行街指标评价体系,对步行街实施提升改造工作。
(七)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定期筛选推荐报送国家三年滚动库、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省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支持。
三、拓宽融资支持渠道
(一)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地在我市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共计300万元奖励;对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交易所上市(包括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成功上市或者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给予相应奖励(境内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以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优化金融产品服务。进一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支持科创企业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针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搭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平台上实时发布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上线提交融资需求信息,与基本符合条件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初步实现在线智能匹配。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国家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担保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要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及利率,原则上对纳税信用好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适用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或者零税率政策。
(二)降低企业收费负担。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者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停征专利收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凡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降低服务业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征收上限至少降低至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允许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云计算、大数据等企业,可根据自身用电负荷自主选择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目录销售电价,其用电量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五、优化项目用地支持政策
(一)保障重点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对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省“五个一百工程”服务业重大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经认定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土地租赁底价依据评估价,在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标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有供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
(二)鼓励用好存量土地资源。原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兴办服务业,经批准可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可按照新用途、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三)鼓励多方式支持项目供地。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服务业产业类型、产业标准、产品品质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六、加快人才集聚和培育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企业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对其重点引进的税前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落户、购房、家属随迁、出入境等方面,由各区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属地原则提供便利,对子女入学给予保障。
(二)加强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服务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定期组织领军人才进行培训、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领军人才。
以上政策,如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同时可享受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鼓励各区、各部门依据本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出台配套细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