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办发[2016]32号),为引导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基地)、湖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和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合法、分级负责、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获批国家级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市级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上报
第五条 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与上报。
1、申报通知。市经信委按照国家工信部和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时转发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
2、区级初审。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
3、核查论证。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项目推荐事项,研究通过的项目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行文上报。
第六条 市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16]1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拟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上一年度国家工信部公布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湖北省经信委公布的省级示范基地名单,以及市经信委公布的本年度市级示范基地名单,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额度。
第八条 项目查重。同一基地如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创建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或同一年度同时获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基地的,不予重复支持(按最高额度给予支持)。
第九条 确定分配方案。查重结束后,市经信委将年度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和额度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委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且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单位)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须按照有关法规作财务会计处理,将专项资金用于提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