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9]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咨询诊断平台建设加快工业智能化改造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和推广作用,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是指符合武汉市工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清单,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推进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取得实效,按程序评审通过的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的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分级负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
第四条 申报工业智能化示范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申报项目应是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等应用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建设智能化生产车间为主要目标,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重点项目。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以及项目相关的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且已完工投产并取得实效。
(四)按法人主体,每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条 市经信局下发申报通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基本条件组织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改造前的现状分析、企业智能化改造的目的与预期目标、智能化改造的主要内容、智能化改造前后效益对比分析、行业示范意义等内容;主要设备、工艺投资清单;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七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规范遴选、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从工业智能化专家库抽取)或委托专业机构分别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现场实际应用效果开展审核评定,并给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根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的评审结果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被评为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的奖励资金,承担行业示范推广和相关培训等任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