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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关于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1-12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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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着眼于加快推动蔡甸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和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聚焦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整合创新资源,以高新企业为核心、高新产品为关键、高新技术为支撑,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引领支撑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一)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量不断增长,到2023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2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总量达40%以上。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标杆示范作用更加突出,到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R&D(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4%。

(三)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到2023年,全区高新技术产值总量翻一番,达到450亿元,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性强的重大新产品并产业化。支持企业瞄准产业前沿与市场需求,强化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引进开发,提升关键原材料和核心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水平。优先将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影响力,提升品牌知名度。对符合研发投入比例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贴(省市另有补贴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三)构建科技企业培育体系。落实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政策。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完善科技研发平台布局。瞄准科技发展前沿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培育发展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特别是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整合升级各类企业研发平台,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增强高新技术供给。对企业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企业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贴。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对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创新平台,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区级财政给予每站一次性3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对经区相关部门考核通过的特聘院士及其团队在聘期内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岗位津贴。

(五)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鼓励企业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对于获得首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由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对于获得首件以外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由区级财政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指导服务,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

(七)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立足于我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结合产业结构布局需求,完善高新技术产业链条,依托现代新型产业园建设,引进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实现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工作方案,增加引进企业科技评价指标,提高引进企业的技术门槛。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应享尽享。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规范财务核算,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意愿;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申请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提供便利。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优先供应,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且用地集约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项目,在进行土地出让评价时可按相对应标准的7折执行。各类科技项目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对象,下同)为主,技改项目扶持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十)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由区级财政给予培育辅导机构一次性奖励。对年辅导服务区内10家以上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培育辅导服务机构额外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辅导服务区内5家以上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级财政给予培育辅导服务机构额外3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十一)设立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蔡甸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制行业标准投入。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蔡甸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改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及各街乡(开发区)分管领导。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级财政根据高新技术培育日常工作及落实相关政策需要足额配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大督办力度。将各街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情况纳入工作督办范围,定期督办。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法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重要意义的宣讲力度,营造全社会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与区内同类文件相关条款不一致时,除明确规定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优惠。上述具体支持项目申报根据对应实施细则执行。

本意见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