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升级发展,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投产两年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且年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年税收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及以上,且年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年税收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二、鼓励制造企业提档升级
对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其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且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80%,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工业机器人”项目,按“工业机器人”设备投入部分5%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及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首次进入并持续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从其进规之日起3年内,对其区级财政贡献,每年给予100%返还奖励(区政府“一事一议”招商项目除外)。
五、支持建设科技孵化平台
对新建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其场地改造费的5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初次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特区、新型孵化平台,由在校大学生或者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立的入驻企业,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工业企业集约发展
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自有厂房(办公楼)或工业园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的企业,每培育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业主10万元;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业主10万元。
七、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园区
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其通过出租引进企业的税收之和,年总体税收强度达到30万元/亩、50万元/亩、100万元/亩的,对业主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企业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对受让企业予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产业联动发展
加快推进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鼓励区内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实现产业联动发展。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手)、数控机床等智能化装备,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5%给予买方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可与第2条叠加享受政策)。
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区内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按智能装备产品实际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区内企业参加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区域型、专业型展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与区内同类文件相关条款不一致时,除明确规定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不得重复享受政策优惠。
本意见由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