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会展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国重要会展中心的意见》(武政规〔2014〕2号)精神,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项目系在东湖高新区会展业主管部门(东湖高新区商务局)登记备案,在东湖高新区举办的符合高新区“5+2”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专业性经济贸易展览(不含消费性展览)或商务性、学术性、综合性会议项目。
本意见所指企业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在东湖高新区举办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经济贸易展览或会议的办展(会)企业。
本意见所指机构系在东湖高新区从事会展业务的社会团体(不含党政机关)。
第二条 支持展览项目做大。对单场展期在2天及以上、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且标准展位(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下同)达300个的专业性展览项目(以展带会的项目以展览计算,下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贴。每增加3000平方米展览面积并增加150个标准展位,增加5万元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有境外的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不含市内外资企业)参展的展览项目,给予举办方每个境外的企业、外资企业标准展位1500元额外奖励。
对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且每届达6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给予举办方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会议项目做优。对2天及以上(不含报到时间)的商务性、学术性、综合性会议项目(以会带展的项目以会议计算,下同),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举办方补贴:参会人员在500人及以上、1000人以内的会议,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贴;参会人员在1000人及以上的会议,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补贴。对参会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个,且境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20%的会议,在上述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连续举办三届及以上,且每届参加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的会议项目,给予举办方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在东湖高新区投资超过10亿元的科技产业类企业,在区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产品推介会、供应商大会等会议项目(举办天数不限、参会人数500人及以上),按照会场租赁费用和会务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资金补贴,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会议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
第四条 支持会展项目品牌升级。对在东湖高新区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项目,给予举办方一次性60万元奖励;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项目,给予举办方一次性30万元奖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会展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
第五条 支持会展宣传推广。为响应“一带一路”号召,深化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东湖高新区会展企业走出去。对区内会展企业或机构赴境外举办会展项目的,按其场地租赁费、搭建费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区内会展企业或机构参加境内外会展行业展览展示、会展招商等活动的,给予展位费80%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次补贴标准展位数不超过3个,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会展企业做强。对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对在东湖高新区新注册、实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的会展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4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以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为准,连续补贴三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80万元。
对纳入商务部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会展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东湖高新区会展企业首次获UFI、ICCA认证的,分别给予会展企业一次性80万元、60万元奖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一会展企业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会展场馆发展。对在东湖高新区投入展览营运的会展场馆,全年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专业性展览面积累计达10万平方米的,给予场馆运营方一次性15万元资金补贴。实际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补贴金额相应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累计扶持不超过三个经营年度。支持场馆运营方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对场馆进行智能化改造,推进场馆集成智能控制系统、数据收集系统等建设,对投资超过100万元的改造项目,给予场馆运营方智能化改造费用2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加强会展人才引培。支持东湖高新区现有会展人才培养,对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社会团体举办的会展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给予培训经费全额补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国家级或省级社会团体在东湖高新区举办会展业培训,给予举办方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黄鹤英才计划”等。
第九条 发挥会展行业引导作用。支持会展企业或机构主导或参与各级标准制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根据实际取得成效,给予企业或机构一定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东湖高新区引进重大会展项目或知名会展企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实际举办会展项目级别、规模或企业落户情况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本意见扶持认定标准、申报程序等按实施细则给予实施,重大展览、会议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已享受“一事一议”财政补贴的政府主办会展不重复申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并根据执行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意见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