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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管理办法 武新规〔2019〕2号

时间:2019-01-22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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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扩大利用外资,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一条 鼓励落户发展。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金额的2%-6%给予当年落户发展奖励,但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世界500强分支机构”)的新增外方投资部分,每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奖励人民币40万元,单个分支机构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第二条 促进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部分的2%-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三条 给予场地补贴。

一般场地补贴。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新租用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新增租赁面积需达到500㎡)的,连续三年(自前述500㎡及以上的新增租赁面积的第一笔租金实际支付开始起算)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特殊场地补贴。国际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境外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境外科学园区及孵化器、与外事相关的联盟及服务机构、其他境外科技商务服务机构等)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驻点及类似机构,且在东湖高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自第一笔租金实际支付开始起算)按照年实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四条 提供贷款贴息。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的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奖励。

支持人才培养。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万美元或在东湖高新区年实际缴纳(不含减免部分,下同)税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社保的年新增人数给予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合计不超过500人次。

奖励外籍高端人才。对在东湖高新区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到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的外籍高端人才(税后个人年收入达到30万元的外籍员工)在东湖高新区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按照其在武汉进行租房或买房的年自用实际支出或年交通自用实际支出给予补贴,但每人每年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为外籍人才提供居住、落户、签证申请、工作许可申请等便利。积极推荐外资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武汉市“城市合伙人”计划及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

第六条 奖励总部落户。对于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企业,一次性(指单个支持对象的某一事项仅享受一次奖励,下同)给予人民币10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七条 支持自贸区内服务业发展。对于进入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的某服务业领域的首家外资独立法人企业,前述服务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文化、教育、商务、旅游、医疗健康、科技服务、工程设计等领域,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研发。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设立研发中心,根据研发中心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九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支持国际连锁商超、卖场落户东湖高新区(以下简称“落户商超、卖场”),对于落户商超、卖场在东湖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人民币100万元;落户商超、卖场进入近三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条 中介机构奖励。鼓励中介机构引进外资。对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新设项目公司的招商引资中介,按照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前述项目公司工商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武新规〔2017〕8号)同时废止,但2018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等相关工作仍按照原《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武新规〔2017〕8号)落实。若本办法中的支持期间超过本办法有效期的,则超过有效期的支持部分不再依据本办法执行,应按照届时有效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