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吸引集聚科技金融资源,优化科技金融环境,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若干措施适用于工商、税收关系登记在东湖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实体经济企业、行业组织、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全职员工。
2.第8、9、10、11、12项政策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
3.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集团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1.5%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出现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资本的1.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4.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科技公司等获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金融创新实验室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新设或新迁入东湖高新区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金融机构在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集聚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6%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7. 对东湖高新区内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在1-2亿元的,给予年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在2-3亿元的,给予年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年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本项奖励不超过3年。
第四条鼓励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能力
8.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包含纯信用贷款、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连带责任担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按照年度贷款总额的1%标准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首次贷款。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首次信用贷款业务,按年度贷款总额的2%标准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首次非信用贷款业务,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标准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 设立金融创新产品奖和创新机构奖。每年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金融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
11. 鼓励金融机构将获得第8、9、10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30%分配给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
12. 鼓励开展科技担保。对经管委会认定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 简称“科技担保”),按照担保机构实际科技担保收入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担保机构本项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 鼓励开展科技融资。对每年为区内不少于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单笔金额不小于50万元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商业保理公司,每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4.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完善10 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建设,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损失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条大力发展股权投资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15. 规范运作奖励。鼓励并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对其完成登记备案产生的法律中介费用按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6. 基金募资奖励。对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合伙企业制基金,给予其委托管理机构募资奖励:基金实缴规模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缴规模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规模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17. 股权投资奖励。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高新区内初创期企业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投资机构投资外地企业后将其引入高新区的,按照本条要求给予股权投资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债务融资
18.科技贷款贴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纯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投贷联动等创新信贷业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上述创新信贷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为50万元。
19. 直接债务融资贴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及其它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对于成功发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七条促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20.鼓励企业上市。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后备企业库,深入实施上市“金种子”培育工程,大力支持企业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对企业境内外上市、外地上市公司迁入给予奖励,对上市“金种子”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具体支持政策参见《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武新规[2018]3号)。
21.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每家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股改奖励20万元,报送材料奖励20万元,正式挂牌奖励60万元。
22.鼓励企业“四板”挂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3551人才企业、科技小巨人等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含“标准板”和“海 创板”)挂牌,企业挂牌当年在东湖高新区纳税总额(以在东湖高新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为依据)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每家奖励30万元。
23.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再融资。 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以及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发行3年(含3年)期以上中长期债券、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单笔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每笔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将本项奖励的30%分配给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
第八条吸引金融人才集聚
24.加大对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其高管人员薪酬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50万元-80万元的(包含50万元),每年给予年薪6%的补贴;
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80万元-120万元的(包含80万元),每年给予年薪7%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120万元-150万元的(包含120万元),每年给予年薪8%的补贴;
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薪收入在150万元以上的(包含150万元),每年给予年薪9%的补贴。单个机构每年享受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10人。
25.支持金融人才取得特许 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中国精算师。对取得CFA最高级资格认证、CPA资格证书或中国精算师考试合格证书,且取得证书(认证)后在东湖高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九条建设科技保险示范区
26.积极推进全国科技保险示范区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科技保险、专利保险、投融资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产品开发力度,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定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其投保费用的6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完善 金融生态环境
27.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参与评级的企业给予信用评级费用10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鼓励企业信用促进会发展会员,给予信用促进会每发展一家会员1000元的补贴。鼓励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对每年获得东湖高新区信用星级三星以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信用奖励补贴。
28.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对于金融机构外购金融科技服务,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自建金融科技项目的区内金融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成本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9.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专业协会,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业务对接等活动。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协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东湖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专业协会,按40元/平方米1月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补贴。
30.加强光谷科技金融品牌建设。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
本政策由管委会授权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一企一策”政策和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原《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 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