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大力发展楼宇经济的部署,推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商务楼宇、6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器园区及5万平方米以上科创小微园区内的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企业。
第三条 自持奖励
对2018年1月1日后投入运营楼宇,三年内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70%以上,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属地纳税率达到70%以上,给予楼宇投资主体按其自持部分(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区级实际贡献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招商奖励
(一)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江岸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在江岸区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我区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本条其他类型企业功能性机构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引进金融服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区级实际贡献10%,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提升奖励
支持存量楼宇改造更新。对投入使用五年以上、五年内累计区级实际贡献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楼宇实施提高光纤通信高带宽模式覆盖率实现WI-FI全覆盖、增加或改造楼宇办公区电梯等改造更新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楼宇投资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贡献奖励
对2018年后楼宇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不予累计)。
第七条 服务奖励
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在楼宇内设立楼宇经济服务中心(站),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实时动态统计监测楼宇入驻、招商等情况,高质量完成商务楼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协助做好工商注册、税务属地化工作,经认定给予其每年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第八条 集聚奖励
鼓励打造特色专业商务楼宇及园区。同行业企业入驻率占楼宇内企业数达到70%以上,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属地纳税率达到70%以上,楼宇税收规模达300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保持10%以上增长的,连续三年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4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奖励资金申报及发放由区楼宇经济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每年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经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报送区楼宇经济服务局汇总,由区楼宇经济服务局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兑现各申报单位。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楼宇经济专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所列奖励类别可同时享受,同一类别下只选择其中一条。
(二)与区人民政府单独签订投资协议和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服务业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三)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的开发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的自持商务写字楼,经认定予以政策支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江岸区楼宇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