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工业兴区、创新强区”战略,鼓励引导区内工业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投资[2017]2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耗和“三废”治理等目的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经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江夏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纳统纳税的工业企业(含合法租赁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江夏工业经济发展,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条 建设期应在三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主体完工。此后每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继续申报,也可延缓申报,延缓申报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同级资金一次。申报技改补助资金的生产性设备不得为区内企业之间转售转赠的设备,且申报补助后3年内不得变卖转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第三章 申报原则及要件
第十条 按照“程序优化、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取信于企”的原则,区科经局按规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供地、建设规划及环评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设备安装照片);
6、生产性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7、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提供统计入库证明;
8、项目实施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照设备投资的6%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的8%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当年享受了区级技改补助的项目,同时达到市级技改补助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报市级技改补助资金。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初审推荐;
第十六条 区科经局受理、审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区科经局会同区财政局、项目所在街道(产业园)开展项目现场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区科经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料进行独立审核;
第十九条 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局党组核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区科经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 区科经局、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按申报程序完成申报全流程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经、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