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一)就高不重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二)诚信守诺。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三)守法守规。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一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
(一)对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和未纳入直报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按照实际R&D经费的5%给予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以及未获批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二)企业对重大新产品实现产业化进行研发投入的,按照直接研发成本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3%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孵化平台奖励
(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自建(含购买)孵化场地的,经认定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且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租赁场地建设以及原自有场地扩建的,对其内部装修进行奖励,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建和装修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二)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运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三)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运营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四)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3年运营奖励后,经认定按照其“在孵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孵化器培育的企业(含落户本区5年内的“毕业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在“新三板”挂牌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在主板(含国外)、创业板上市、“科创板”注册的,按照5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按照10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孵化器。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创新平台奖励
(一)支持国家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本区建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分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
(二)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家科研机构和国家重点大学在本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一次性给予10%的建设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经国家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市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创新创业企业落户奖励
孵化器内“毕业企业”在本区落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未入驻孵化器的初创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达到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股权投资奖励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孵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所获投资额的1%给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落实《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武科计〔2018〕60号),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科技中介机构奖励
(一)对服务本区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登记的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5‰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辅导本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每辅导新认定一家,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和明确要求配套的科技奖励,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分别按照其资助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十条 检验检测平台入驻奖励
(一)新入驻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武汉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正式入驻之日起,第一年优惠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三分之二,第二年优惠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二分之一,第三年优惠当年场地租金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费税)的三分之一,单个企业享受优惠面积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优惠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二)支持企业建设检验检测中心及检定认证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含实验室),总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奖励。对技术门槛高、投资额度大、资源稀缺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分阶段总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建设奖励。
(三)新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类机构/企业,自完成注册之日或变更迁入之日起两年内购买检验检测类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类设备)如超过1000万元,按照购买仪器设备金额的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附 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在实施过程中,因与本区原来政策相关规定而产生不一致的(涉及到孵化器和研发机构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