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本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循对企业的支持要与企业的贡献相一致原则。原则上当年对企业各项政策支持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与该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两项之和。重大战略项目、新投产企业、新建孵化器等事项,经研究后可适当放宽区级贡献要求。
第三条 相关要求
(一)本细则所述的专利授权要求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外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所留申请地址在本区范围内。
(二)对获得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管理部门)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
(三)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资助对象以证书上第一权利人为准。
(四)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试点)企业认定文件、贯标达标企业证书,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五)对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的企业给予补贴,是指对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并形成相关研究报告,且支付了服务机构相关费用的给予补贴。
(六)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胜诉的给予奖励,是指对企业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案件中获得胜诉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或机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申报书。
(四)承诺书(申报情况属实、且本单位5年内不搬离本区)。
(五)单位申报《办法》中国内和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申报书(纸件以及电子档)和专利证书首页。
2.申报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的,需提供申报书、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内专利证书首页或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受理通知书全文)、缴纳给相关国家的官方费用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的发票(国外没有提供发票的,需提供收据)、各级政府部门已资助该外国专利相关文件或申报单位该外国专利未有获得过国家、省、市有关外国专利资助(奖励)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单位申报《办法》中国家、省专利奖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评选(认定)为专利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文件。
(七)单位申报《办法》中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申报《办法》中国家、省、市配套扶持的,还需提供国家、省、市相关立项或奖励(支持)文件等证明材料。
(九)企业申报《办法》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及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等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专利证书或商标证书、专利或商标价值评估报告。
(十)企业申报《办法》中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及知识产权贯标达标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评选(认定)文件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十一)企业申报《办法》中专利信息利用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上年度已支付给服务机构相关委托费用的发票、与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及相关研究报告。
(十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申报《办法》中代理专利授权奖励的,还需提供上年度所代理的本区单位授权专利证书首页、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十三)企业申报《办法》中知识产权人才奖励的,还需提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或证书以及单位与该员工签订的有效用工合同、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满三个月的相关证明。
(十四)中、小学申报《办法》中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十五)单位申报《办法》中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奖励的,还需提供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
(十六)企业申报《办法》中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奖励的,还需提供外国法院判决书及中文翻译(由具有翻译资质的中方服务机构盖章)以及缴纳的各项费用。
以上申报材料中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各类证书、文件、发票、收据等(除申报书、承诺书外)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各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当场备查。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具体申报时间、相关流程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办公室统筹安排,有关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知识产权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五)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申报本区知识产权政策的单位,视同同意本细则各项条款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