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传统商贸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代商贸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现代商贸业包括:批零、住餐、电子商务、贸易服务(含外贸)等行业。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硚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账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两年内无行政处罚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 区政府是支持现代商贸业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区商务局组织实施商贸企业奖励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集中核算纳统。鼓励在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成立统一核算的商贸法人企业,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销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品牌首店、品牌专卖店等法人注册。支持知名商贸品牌引进,经国际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认定的国际一线品牌、世界品牌500强,其品牌所有者采取授权特许或直营,首次新注册并在硚口区设立品牌首店、专卖店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便民及连锁企业发展。对总部设在我区的商业便民及连锁经营企业,纳入我区统计的年销售额分别达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总部注册在我区的便民及连锁企业,新开或提档升级直营店给予每店1万元奖励,新开或提档升级加盟店给予每店5000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商贸业老字号发展,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贸业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湖北老字号、武汉老字号的商贸业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平台,每引入一家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跨境电商企业,对平台奖励2万/户。
第十条 新注册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小微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完成1000票,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实现“个转企”的跨境电商企业,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商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对认定的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休闲娱乐街区,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我区社零额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商贸企业或中介机构在我区举办与我区产业紧密相关的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对企业围绕商贸产业在硚口区举办的国家级、国际性行业展会、论坛等活动的,对成长性好、潜力大的展会,经认定,按活动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商贸业企业,在本区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须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招商引资政策的对照相应招商引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