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企业或组织核心竞争力,提升城市竞争力,促进硚口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武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硚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硚口区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汉江湾质量奖”是硚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硚口区具有法人资格,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硚口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实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优中选优。评定工作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汉江湾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若当年仅评选出1家或未评选出汉江湾质量奖,设提名奖2家。
首次获得汉江湾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由硚口区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奖励10万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负责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质量强区办)负责汉江湾质量奖评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汉江湾质量奖各项工作规范;
(二)组织、指导、监督汉江湾质量奖评定活动;
(三)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
(四)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研究决定评定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质量强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汉江湾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规范;
(二)负责汉江湾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的组织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调查、监督申报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四)向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建立汉江湾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汉江湾质量奖评定时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独立的汉江湾质量奖专家评审组。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质量、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
(三)具有3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接受过质量管理方面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并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卓越绩效考核证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汉江湾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硚口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已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本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有效投诉;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汉江湾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参加区级及以上质量相关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汉江湾质量奖的评价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评定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获得汉江湾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含55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50分(不含55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汉江湾质量奖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一)公示。汉江湾质量奖评定前,质量强区办应事先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汉江湾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申报。凡符合汉江湾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硚口区汉江湾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硚口区汉江湾质量奖申报表》、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质量强区办。
(三)资格审查。质量强区办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资料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由质量强区办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企业和组织候选名单。
(七)审定公示。质量强区办将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请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确定拟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名单,由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上报硚口区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公告。经硚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硚口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授予汉江湾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珍惜荣誉、加强质量管理,应坚持在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十五条 荣获汉江湾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应当每年向质量强区办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和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质量强区办应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管理的,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应于获奖满3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授予汉江湾质量奖称号,颁发证书、奖杯,不给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强区办提请硚口区质量强区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硚口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汉江湾质量奖称号,追缴证书、奖杯和奖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告。被撤销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利用“汉江湾质量奖”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汉江湾质量奖荣誉;
(二)获奖后3年内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汉江湾质量奖标识、奖杯和证书。
第十九条 参与汉江湾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个人,将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