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将文化产业打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文化强区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中的文化体育产业和文化体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凡2017年以来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在青山区,并在青山区统计局备案登记,按时交纳统计报表,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文化园区、文化体育企业和文化体育项目可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企业落户补贴】:新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补贴。
第四条【文化体育园区奖】:对经认定的区级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条【企业规模奖】:对当年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此条可与区发改委服务业“小进规”奖励政策同时享用。
第六条 【特色产业奖】:对在我区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网络播放量到5000万以上(含5000万)好评度高、热度值高的网络剧和网络电影(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次性奖励20万元,按每增加1000万次,奖励金额增加2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以青山为主要取景地,对宣传提升青山城区形象、发展青山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产影片、1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映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
第七条 【一事一议】: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附则】:本政策措施与其它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高出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高出部分可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政策措施由青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