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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18-01-17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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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6号),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促进我区招商引资,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所称中介,是指2017年以来为我区引进国内外(含台港澳地区)项目及资金发挥媒介作用进行中介活动的国内外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述对象不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委托关系的确定】本措施所称委托是指招商引资方委托中介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对象的要件;委托关系以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书面协议而确定,书面协议可在中介过程中签订。

第四条 【引进总部企业补贴】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国内外500 强企业、跨国公司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且在新引进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24 个月内(以下简称“24 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l 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资)及以上,或者连续12 个月企业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遵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补贴:

1.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补贴; 

2.按落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补贴。

第五条 【引进符合产业导向企业补贴】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符合青山区“十三五”产业导向的企业,且在24 个月内连续12 个月企业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按落户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10%进行补贴。

第六条 【引进研发中心奖励】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国内外500 强或跨国公司的研发中心,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引进一项另行奖励15万元。

第七条 【引进高新企业工业项目奖励】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尚未达到1亿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项目,按每家15万元给予鼓励资金。

第八条 【引进优质创业项目奖励】推荐并全程参与引进一个“城市合伙人”等创业项目,对完成工商注册且人员、资金到位的,给予10万元鼓励资金;对完成工商注册且在我区缴纳税收的,给予30万元鼓励资金。

第九条 【一企一策】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附则】中介为青山区成功引进符合产业导向及重点发展领域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上述条款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政治荣誉。

引进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业及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适用本措施。本措施与其它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区级扶持资金高出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高出部分可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项目的补贴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措施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