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产业创新能力倍增计划(2016-2020年)》(武办发〔2016〕27号),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即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遵循“产业优先、部门认定、重点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第五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三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二)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三)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项。
(四)研发中心已运行1年以上,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 200万元(软件类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五)研发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研发中心总人数的50%。
(六)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
(五)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公示;
(七)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企业名称+研究开发中心”,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第九条 企业已建有市级或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市级研发中心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设立市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应为研发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研发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级研发中心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级研发中心实行复核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应申报复核而没申报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研发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日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申请和有关调整情况,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企业在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撤销该中心资格并责令退回财政补助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市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