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突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3个市场主体培育,推动行业产业龙头向优势产业园区聚集,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以规划引导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农业农村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坚持产业优先。聚焦粮食安全,突出十大产业链、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形成产业亮点。坚持补短强链。抓好补链延链强链工作,促进产业向园区集聚,形成规模优势。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三章 支持优势特色产业聚集发展。
通过政策激励,大力支持粮油、蔬菜、特色果茶药材、名优水产品等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对集中连片300亩及以上,且种满粮油作物的业主,每年每亩给予实际种植业主100元奖补。对上述经营面积内开发抛荒地种满水稻、小麦及油料作物达到30亩及以上的,开荒首年每亩再增加100元奖补。引导市场主体发展特色产业规模化经营,对符合用地条件,集中连片新增面积300亩及以上,种植果茶中药材和蔬菜(叶菜类复种指数不低于3茬、根茎类和食用菌不低于1茬)的业主,一次性给予每亩500元至800元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50万元至100万元。对符合用地条件,新增发展规模经营的高效设施农业,按照投资总额30%至4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额度在50万元至500万元。对2021年以来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渔业企业,区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加快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对生产性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食用菌智能化、工厂化项目,按照投资总额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政策支持。
第四章 支持市场主体量质提升。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培育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对2021年以来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坚持质量兴农、品牌强农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业主,分别按照不同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发展空间,主动对接国内外市场,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并给予资金支持,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并按照区级财政承担50%比例给予奖励,提升直接融资水平。
第五章 强化科技创新和服务支撑。统筹市级资金,加快补齐种业产业、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对注册落户本区的种业企业开展种业研发、种业平台建设和新品种推广达到一定规模数量给予政策支持。对辐射全区且具有连接武汉市或市外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含生鲜超市、集贸市场、社区等)功能的农产品产地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补。对开展农业社会化全程托管服务,且服务新洲区辖区内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延长下游产业链,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并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并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产业项目招商。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入驻汪集农产品加工园、新洲区蔬菜现代农业产业园、徐古食用菌产业园、旧街问津茶苑产业园、三店瓜蒌产业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2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30万元至150万元落户奖励。对未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发展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文旅融合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至150万元落户奖励(如招商政策另有约定,执行招商合同,不重复记奖)。
第七章 实施步骤。
从项目申报、项目验收、项目奖补、资金公示、资金拨付等五个方面对建设类和非建设类奖励补贴项目进行程序规范。明确要求立项实施的项目要规范运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促进项目快速推进并投入运行。对上级当年已有预算安排的同类以奖代补建设类项目,如因奖补标准不一致,可统筹整合使用,按照“就高不低”奖补标准落实奖补政策。同一主体申报同一类项目,区级及以上层面不叠加给予奖补,但鼓励各街镇自行出台支持产业发展的奖补政策,并对同一主体申报同一类项目不受区级及以上层面奖补政策限制,可放宽叠加补贴。
第八章 保障措施。
提出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项目事前指导、谋划和部署,组织好项目申请、审核和验收等各项工作;要规范项目管理。强调诚信经营,对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农业经营主体,不纳入奖励补贴申报对象,同时出台配套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强化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实施项目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大政策宣传。采取各项措施,多渠道广泛宣传政策、扩大政策在基层的知晓率。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