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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专项指南

时间:2022-10-08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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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区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武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一)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优先支持本区重点发展的下一代汽车、智能制造、智慧城市、通用航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文化体育旅游、检验检测等优质项目。(二)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本区对企业的所有资金支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三)就高不重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四)诚信守诺。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纳入失信名单。(五)守法守规。对在安全、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或机构,必须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且承诺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需满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支持项目落户

(一)对新落户项目,正式投产(经营)3年内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50万元且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或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以上奖励应自达到条件起连续奖励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增量部分按照100%给予连续3年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本项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招商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二条 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本区重点产业项目购买土地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经认定具有成长性的新落户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或累计设备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三)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在1000平米及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四)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可补贴150万元;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办公用房补贴。

(五)本办法实施后对企业将现有厂房、商用写字楼及村社将集体用地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落户2年内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其引进项目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引进项目区级财政贡献的3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一)对年产值过5000万元且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产值过5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年产值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18万元奖励。

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

(三)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区级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再奖励500万元。

(四)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一)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2%、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对投产两年以上的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生产线改造、工艺改造等),涉及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原则上不与第一条同时享受)。

(二)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按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每年按照50%比例予以兑现。

(三)鼓励停产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五条 提高供给体系质量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进入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工程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对与我区签订正式协议,服务于本区产业发展,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仅限服务业)、商会(仅限服务业)等组织,经认定后每年给予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增加新动能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支持和奖励的示范项目且明确要求配套的,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对本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体育旅游、电子商务、通航运营、卫星应用、信息服务、数字出版、检验检测等企业,经认定自实际经营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80%、60%、4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独立的销售主体,本办法实施后分离新设立的销售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及新设立的销售企业共10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鼓励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本办法实施后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企业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及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共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一)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总部,按照该标准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经认定的中小制造业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2年内不重复享受。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对入驻出口加工区的平台或者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全部进出口额按每1万美元500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单个平台或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

(二)对由本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国内、国外(境外)展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展位奖励的,按照市奖励标准的100%予以配套;市财政无奖励的,按照参展企业实际展位费的50%给予奖励。国内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国外(境外)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楼宇经济发展

单栋商务楼宇(1万平米以上)邀请专业招商运营团队或自营,当年实际使用面积达到50%、70%、90%以上,且入驻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我区的比例达到70%以上的,对运营主体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本办法实施后单栋商务楼宇(1万平米以上)产生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后每增加区级财政贡献5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奖励高管和招商大使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3000元及以上的,按照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奖励15人且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2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二)招商大使引进境外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二、万分之四、万分之六、千分之二给予奖励。其中,属于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境内市外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一、万分之一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附  则

对为本区年度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评选,每年进行公开表彰奖励。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具体调整按后续通知执行。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产业政策兑现工作专班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在实施过程中,因与本区原有政策相关规定而产生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已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的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若符合新出台政策的条件,按新出台政策予以扶持,不符合的按原有政策享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