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关于促进眼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现代时尚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文件精神,加快发展龙岗区时尚产业集群,进一步促进眼镜产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龙岗区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引领,科技赋能;鼓励竞争,注重激励”的政策制定原则,坚持眼镜产业“保制造,强品牌,促升级”的发展方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推动眼镜企业上规模。以接近“规上”、“限上”企业规模的工业、限额以上服务业或商业企业为重点培养对象,加强对培养对象的入库培育、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对首次“入库”并于次年实现产值(销售额、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新增在库眼镜企业稳定发展。搭建合作平台,推动新上规模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生产链和供应链。建立存量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鼓励规上(限上)眼镜企业发展壮大。实施眼镜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对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商业企业年度产值(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增速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眼镜企业评定“专精特新”资质。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五)鼓励眼镜制造企业加大投入提升质量。支持眼镜制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进高端制造设备进行生产线改造,提升制造工艺智能化水平和产品品质,技术改造投资额不少于100万的,按照投资额的20%进行资助,最高5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夯实产业基础建设
(六)推动设立眼镜工业设计研究院。进一步强化深圳眼镜设计师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眼镜产业设计研发能力,健全行业工业设计研发创新发展支撑体系。经国家和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的,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25%给予奖励,分别给予最高750万元和5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推动设立眼镜检测认证中心。鼓励在龙岗区内设立眼镜检测公共认证中心,对于在龙岗区提供眼镜行业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的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八)保障眼镜制造业空间。通过集中建设优质产业空间试点改造为眼镜制造企业提供可租、可售的生产空间,促进眼镜产业集聚区建设,稳定眼镜制造企业的发展预期,为企业加大投入,开展规模化生产创造空间条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山街道)
(九)支持时尚街区改造建设。鼓励横岗街道开展眼镜市场的时尚化街区改造,将其打造成为以眼镜为主题的时尚消费街区,通过时尚消费带动龙岗区眼镜产业的发展。对升级改造和市场运营(经营)培育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体旅游局、横岗街道)
(十)支持企业在时尚街区购置租赁经营用房。鼓励在龙岗区没有自有办公用房的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眼镜企业购买或租赁横岗眼镜时尚街区用房用作企业总部。对于购买用房的企业按照购置成交价5%分3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于租赁用房的总部企业或上市企业,自租赁当年计算,连续3年按其租金给予30%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租赁用房的3年内达到规上(限上)企业,自租赁当年计算,连续3年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体旅游局、横岗街道、园山街道)
四、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
(十一)鼓励眼镜设计人才集聚。将眼镜企业列进全区“深龙英才计划”重点行业企业遴选计划,经区工业信息化局遴选的重点眼镜企业,可领取“鹏城优才卡(龙岗)”,眼镜企业人才按规定在人才住房和补贴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促进眼镜行业高技能人才成长。大力开展眼镜行业技能人才评定,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每年遴选10名“龙岗眼镜工匠”,每人每年可享受1万元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区人力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眼镜企业开展创新应用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应用创意设计投入。鼓励眼镜企业加大应用创意投入研发,推动眼镜产业与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新型技术相融合,推动眼镜产业与深圳市其他时尚领域实现跨界合作,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内在的品质和竞争力。经认定为应用创新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鼓励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支持龙头企业聚合供应链资源,推动业务系统云化改造,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支撑,优化企业制造资源配置和供应链协作方式,推动行业知识经验在平台沉淀集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鼓励建设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上云,形成以行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局面。经认定为应用创新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鼓励企业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多元销售渠道。鼓励企业以搭建自有商城、与电商平台合作、利用社交网络等方式,构建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线上销售模式,围绕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级定制店、跨界融合店等方向,建立高端化个性化的线下销售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的项目。经认定为应用创新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产品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
(十六)支持眼镜企业质量品牌提升。支持企业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或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其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企业品牌管理体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眼镜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支持龙岗眼镜跨境电商企业在龙岗跨境电商监管平台申报进出口额,申报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额按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眼镜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鼓励龙岗区眼镜个体工商户与龙岗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开展眼镜进出口贸易,对于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60万美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对其进驻费用予以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个体工商户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支持眼镜企业参展。鼓励龙岗区眼镜企业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眼镜行业企业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扶持,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眼镜行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支持举办眼镜重大活动。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市级以上眼镜大赛、展览和论坛等重大活动。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眼镜大赛、展览和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获得市级资助的2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附则
(二十)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二十一)本措施与我区区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二)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2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工信规〔2022〕5号)和《深圳市龙岗区关于促进眼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推动眼镜企业上规模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或商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且企业之前未享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或商业入库扶持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工业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推动企业上规模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商贸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推动企业上规模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扶持范围:在库的工业、商业企业且上一年度产值、销售额、营业额规模、增速达到一定标准。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额的0.6%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5万元;上一年度产值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额的0.8%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上一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2.商业企业。
(1)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照销售额增长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
(2)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照营业额增长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商业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扶持范围:纳入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工业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七条 支持工业设计发展
(一)扶持范围: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研究院”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750万元和5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商贸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八条 支持搭建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设立眼镜行业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的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商贸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 降低企业空间成本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注册纳统且在辖区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企业购买或租赁眼镜时尚街区、眼镜科技产业园用房的眼镜总部企业或上市企业;新入驻的时尚眼镜企业三年内达到规上/限上规模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在横岗眼镜时尚街区购买用房的总部企业或上市企业,按购置成交价5%分3年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总计最高支持100万元;
2、在横岗眼镜时尚街区租赁用房的总部企业或上市企业,自租赁当年计算,连续3年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30万元。
3、在横岗眼镜时尚街区租赁的3年内达到规上(限上)规模的眼镜企业,自租赁当年计算,连续3年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10万元。
企业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在补贴期间(3年内)退出规上(限上)统计库的,即刻停止补贴。企业重新入库两年后,可再享受一年租金补贴。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促进眼镜行业高技能人才成长。
(一)扶持范围:区人力资源局开展眼镜行业技能人才评定,每年遴选10名“龙岗眼镜工匠”。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为“龙岗眼镜工匠”的眼镜技能人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发放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该条款与现行“龙岗工匠”扶持条款不可同时享受,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一条 支持眼镜企业开展创新应用
(一)扶持范围:
1.鼓励眼镜企业加大应用创意投入研发,推动眼镜产业与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新型技术相融合,推动眼镜产业与深圳市其他时尚领域实现跨界合作,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内在的品质和竞争力。
2.支持眼镜龙头企业聚合供应链资源,推动业务系统云化改造,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支撑,优化企业制造资源配置和供应链协作方式,推动行业知识经验在平台沉淀集聚。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鼓励建设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3.鼓励眼镜企业以搭建自有商城、与电商平台合作、利用社交网络等方式,构建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线上销售模式,围绕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级定制店、跨界融合店等方向,建立高端化个性化的线下销售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的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经认定为应用创新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十二条 支持眼镜跨境电商企业经营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区注册的眼镜跨境电商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支持龙岗眼镜跨境电商企业在龙岗跨境电商监管平台申报进出口额。龙岗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申报年度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额给予1美元0.01元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眼镜跨境电商企业有关奖励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外经贸发展实施细则》中跨境电商通关进出口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支持眼镜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
(一)扶持范围:对依法在我区登记,与龙岗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运营方签约进驻市场集聚区、已在深圳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备案且年度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达60万美元及以上的眼镜个体工商户。
(二)扶持标准:对其进驻费用予以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个体工商户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供货商个体工商户出口额以深圳市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并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结论为准。
眼镜个体工商户有关奖励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外经贸发展实施细则》中支持个体工商户进驻市场集聚区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支持眼镜企业质量品牌提升。
(一)扶持范围:支持企业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或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实现眼镜企业产品(服务)质量品牌双提升。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2.企业品牌管理体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评审制。
第十五条 眼镜企业参展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参加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眼镜企业。
(二)扶持标准: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眼镜行业企业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扶持,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眼镜行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参加行业展会等其它市场推广活动及事项补贴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商贸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支持企业、行业组织自行参展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支持举办眼镜重大活动
(一)扶持范围: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市级以上眼镜大赛、展览和论坛等重大活动。
(二)扶持标准:经市级部门认定的眼镜大赛、展览和论坛等重大活动,按照获得市级资助的2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二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