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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体育事业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指南

时间:2022-10-17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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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优化人才创新发展生态环境,罗湖区大力实施体育领军人才集聚项目,对体育领军人才提供人才奖励支持。

一、支持事项

(一)参赛奖励

对我区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竞技技能卓越、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罗湖籍运动员,给予人才奖励支持,例如,获得奥运冠军的运动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奥运会等世界级竞赛项目中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亚运会前六名、全运会前三名的,或在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比赛中参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辖区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名次

 

类型

奥运会 世锦赛、世界杯 亚运会 全运会 省运会 其他
金牌 100 50 30 20 10 20
银牌 50 30 20 10 5 10
铜牌 40 20 10 5 3 5
第四名 30 10 8 8
第五名 20 8 6 6
第六名 10 6 4 4
第七名 8 4 3
第八名 5 2 2

注:“其他”类是指获得国家体育总局认可的国家级及以上赛事,如各项运动项目全国锦标赛。

(二)培养奖励

为罗湖体育事业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在体育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教练员,例如,在奥运会等世界级竞赛项目中,被评为高级教练员或曾获得国际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且在我区实际工作,并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参加省以上级别的比赛;或培养输送的优秀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亚运会前六名,在全运会单项冠亚军、集体项目前三等各级别体育比赛中获得奖项的罗湖籍启蒙教练,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1.在奥运会竞赛项目中,被评为高级教练员或曾获得国际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为罗湖区体育事业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并在我区运动员参加省以上级别的比赛中担任教练职务的,一名教练同一赛事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名次

 

类型

奥运会 世锦赛、世界杯 亚运会 全运会 省运会
金牌 10 5 3 3 1
银牌 5 3 2 2 0.5
铜牌 4 2 1 1 0.3
第四名 3 1 0.8
第五名 2 0.8 0.6
第六名 1 0.6 0.4
第七名 0.8 0.4
第八名 0.5 0.2

2.在奥运会竞赛项目中,培养输送的优秀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亚运会前六名,在全运会单项冠亚军、集体项目前三的罗湖籍启蒙教练,且在我区服务满一年以上,一名教练同一赛事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

名次

 

类型

奥运会 世锦赛、世界杯 亚运会 全运会
金牌 10 2.5 1.5 1.5
银牌 2.5 1.5 1 1
铜牌 2 1 0.5 0.5
第四名 1.5 0.5 0.4
第五名 1 0.4 0.3
第六名 0.5 0.3 0.2
第七名 0.4 0.2
第八名 0.25 0.1

3.教练员所带的罗湖区运动员和引进运动员需训练时间满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培养输送奖励,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存在多名初次注册教练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1)同一项目培养输送的: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大致相同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6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前者比后者长一年以上的,各占培养输送奖励的5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后者比前者长一年以上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70%;凡三位(含)以上教练共同训练的则最后一位教练占培养输送奖励的50%,其余教练占50%(一般情况平均分配)。

(2)专项培养输送的: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大致相同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70%;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前者比后者长一年以上的,后者占培养输送奖励的60%; 两位教练训练时间,前者训练多年,后者训练满一年的,则各占培养输送奖励的50%,后者不满一年的另定;凡三位(含)以上教练共同训练的运动员,培养输送奖励按“同一项目”的第4条执行。

(3)凡上述“同一项目”和“专项培养输送”未涉及的,以自行协商结果执行,协商未果的,按一般情况平均分配。

(三)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可配发“罗湖优才卡”,享受相应人才综合服务。

1.获得奖励在80万元(含)以上的,可配发“尊享卡”;

2.获得奖励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可配发“优享卡”;

3.获得奖励在20万元(含)以上的,可配发“悦享卡”。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在罗湖区注册或由罗湖区输送的参加省级以上奥运项目比赛获奖的运动员;或在罗湖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以社保缴交清单为准),为罗湖区培养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

(二)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以获奖证书或证明所署日期为准)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三)本方案出台前三年内未开展的相关赛事奖励,可参照本方案执行,要求在本方案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的文化领军人才。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申请人申请年度未申报享受上级人才计划支持,未申报享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市特聘岗位奖励、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我市其他各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才奖励补贴。

5.申请人为教练员的,需在罗湖全职工作。在罗湖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连续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且申请时仍在罗湖全职工作,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罗湖全职工作:

(1)与区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罗湖全职工作需要,在区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区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罗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罗湖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罗湖区体育事业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附件1) 系统填报(或原件盖章扫描上传,同时上传可编辑word版本)
2 运动员获奖证书或高级教练员证书 原件扫描上传
3 申请人有效身份材料、户口本。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原件扫描上传
4 赛事成绩册、秩序册 原件扫描上传
5 教练或教练团队负责人需自行提供培养输送罗湖区运动员的材料证明 原件扫描上传
6 白底电子证件照片 原件扫描上传
7 被推荐人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原件扫描上传
8 运动员承诺书(附件2) 原件扫描上传
9 受理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原件扫描上传

四、申请方式

(一)责任部门: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申请时间:全年开放申请。

(三)受理时间:6月、9月、12月集中受理。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罗湖企业服务平台网站注册、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受理。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审核(评审)。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规定对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评审需要的申请项目,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规定组织评审。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审核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前述承诺办理时限内。

(四)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事项,在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期限)。

(五)奖励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放奖励资金。

(六)服务卡发放。罗湖区人才工作局为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发放“罗湖优才卡”。

六、其他说明

(一)本指南项目受人才引进培养目标调控,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能。

(二)罗湖区“菁英人才”政策奖励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请人应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对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补贴发放部门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发放奖励补贴的,由奖励补贴发放部门责令退还或予以追缴,并对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菁英人才”政策奖励补贴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单位(被推荐人)同一自然年度内同时符合“菁英人才”政策体系中多个领军人才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仅限申报其中1个项目,不得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指南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下一年度申请指南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