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建设海外仓、独立站不断健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通过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强化市场开拓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商务部相关文件。
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20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4)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商品销售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申报企业在境外运营的公共海外仓项目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二批省级公共海外仓,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或奖励。
3.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交易企业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指通过在境外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国际仓储、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20、2021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2021年跨境电商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交易平台企业2021年平台商品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海外仓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2021年服务不少于50家跨境电商企业,拉动跨境电商出口货值不低于1亿元。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带动企业品牌出海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首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每个企业申报资助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建设优质公共海外仓项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支持标准:企业公共海外仓项目被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第二批省级公共海外仓,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的海外仓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三)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交易平台企业、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为扩大跨境电商经营规模、强化供应链管理能力、提升跨境电商平台及海外仓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等开展的交易平台(不含独立站)建设、供应链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营销系统建设、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支持标准:对项目在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建设投资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200万元,费用主要包括研发人员费(不超过总费用的60%)、研发设备材料费(含购置、改造、租赁)、软件或服务购置费、外协开发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应用项目,其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企业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独立站项目情况介绍
独立站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业务发展情况);独立站运营情况(包括独立站运营相关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2020年、2021年销售额及效益情况等);开拓市场情况(包括独立站面向的销售国家或地区、销售产品品牌建设及独立站对品牌发展的带动提升作用等);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A.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B.申报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2020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C.申报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2020年1月1日至今)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及付款财务凭证(如专业建站工具、广告、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服务);
D.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E.申报独立站2021年11月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产品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妥投信息等);
F.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流量构成(广告引入流量、自然流量)情况统计(每月情况、全年汇总情况),按年、月流量转化情况统计(包括网站访客数、实际发生购买行为访客数、转化率等),流量构成和转化率相关证明材料(Google Analytics相关情况对应截图);
G.申报独立站2021年全年运营成本情况分析(包含产品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网站建设维护成本及占比情况);
H.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1年7月-2022年6月)自有品牌产品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该网站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有品牌注册资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及品牌建设投入情况(含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入情况),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请提供销售授权资料;
I.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2.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项目
(1)企业海外仓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自建海外仓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自建海外仓清单及面积情况、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等);海外仓运营情况(包括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服务企业清单、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总体货值规模、仓库使用率、库存率、周转率情况等);服务功能和成效情况(包括配套综合服务、配送覆盖国家和地区、头程物流与尾程派送建设情况、与电商平台合作情况、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情况、对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情况等,要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撑,在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上要有典型的服务案例);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公共海外仓项目情况介绍
海外仓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仓储设施配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情况等);海外仓运营情况(包括运营面积、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近两年营业额及效益、服务企业的类型和数量、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总体货值规模、仓库使用率、库存率、周转率情况等);海外仓服务功能和成效情况(包括配套综合服务、配送覆盖国家和地区、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情况、对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情况等,要有服务功能的详细介绍和服务企业的详细数据支撑,在企业出口带动和品牌提升上要有典型的服务案例);海外仓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交易企业说明第三方平台、独立站、自建平台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交易平台企业说明其平台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平台商品交易额及同比情况等,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说明其公共海外仓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1年、2022年上半年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数量、带动跨境电商出口额及同比情况);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交易企业提供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交易平台企业介绍其平台影响力和平台推广情况及推广投入,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介绍其海外仓影响力和营销推广投入);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摘要、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背景及基础、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成果及效益指标、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项目未来2年规划等主要内容;
(3)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及证明文件;
(4)项目团队人员构成表、具体岗位及其至少三个月的社保清单(需加盖社保局公章);
(5)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涉及的合同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6)跨境电商交易企业需提供其境内外销售网站(含第三方平台内店铺)网址列表及与2021年跨境电商销售收入匹配的网站后台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佐证材料。
(7)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企业需提供其平台系统内2021年商品交易额统计数据截图及与2021年销售数据相匹配的服务收入、站内推广收入佐证材料;面向国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面向境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需提供合作的支付、物流、推广等第三方服务企业合作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8)公共海外仓企业需提供其公共海外仓清单、主要海外仓的详细资料(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介绍视频等)、服务企业清单、不少于50个与跨境电商企业的服务合同及对应合同期内支付凭证、拉动跨境电商出口货值不低于1亿元的系统统计数据截图等佐证材料。
(9)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9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16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