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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资助办法

时间:2020-07-21作者:宇辰管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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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聚力加快建设深圳东部中心,打造后发优势明显的科技、产业创新引领区。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可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在坪山区辖区内依法设立,注册地和常驻办公地在坪山区辖区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以事前资助的方式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办公环境建设、研发平台和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资助、运营管理补贴等方面,着力于增强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人才团队的集聚、提高研发和转化水平。资助经费按照“预先拨付、银行监管、同步支出、过程监督、定期评价”的原则进行管理。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市场化机制多渠道融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资助应坚持“巩固产业特色、完善创新链条、营造创新生态”的原则。争取在3年内,引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10家以上。每年具体遴选领域和遴选数量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评审遴选、引进培育、考核评价工作以及落实资助资金使用过程监督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遴选资金监管银行。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见附件)的高等院校、高水平学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领军科技企业,或知名科学家领衔的科研团队。

采用高等院校、高水平学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领军科技企业申报的,申报单位应以书面文件明确主要负责人以及核心团队成员,主要负责人和核心团队不少于5人,任期不少于5年。

采用知名科学家领衔的科研团队申报的,由知名科学家任团队带头人,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团队平均年龄不高于46周岁),各成员应当已达成书面合作(聘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由该知名科学家名义代表该团队进行申报。协议有效期不少于5年。

(二)申报主体需在坪山区内已有确定的或已达成租售意向且能够满足科研活动需求的办公运营场地。

(三)申报主体须提交拟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详细完整可行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机构组建的目的意义、申报主体的情况、拟设机构的性质和运营模式;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情况和适任能力分析、技术团队核心人员的构成和专兼职情况;拟开展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主要内容、现有基础、需求条件和考核目标;人才培育和引进计划、外部合作方、竞业对比情况、法律和政策风险、分年度财务预算和投融资计划、自筹资金来源和团队成员出资比例、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区科技产业发展情况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团队核心人员可以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方式在该机构内任职。任职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团队带头人采用全职引进方式的,其他核心成员全职引进的人数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团队带头人采用柔性引进方式的,其他核心成员全职引进的人数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引进科技、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坪山区全职工作。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遴选工作采取定向遴选评审制方式进行,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并组织评审。主要程序如下:

(一)按照区政府确定的遴选领域和遴选数量,定向受理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确认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核定财务预算和考核评价指标;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遴选结果名单草案和资助方案草案,报请区政府审定;

(五)遴选结果公示,对于遴选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处理;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通过遴选的申报主体组建设立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机构签署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助协议,协议中需明确人员团队、转化活动、出资要求、科研成果和成果转化相关约束性指标。

第九条 
采用高等院校、高水平学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领军科技企业申报并通过遴选的新型研发机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经核定财务预算总额的70%,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事前资助。事前资助分年度拨付,资助期不超过5年。

采用知名科学家领衔的科研团队申报并通过遴选的新型研发机构,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经核定财务预算总额的70%,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事前资助。事前资助分年度拨付,资助期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助方案和资助协议约定,结合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分五年按需拨付资助资金,上述财政性资金需通过监管账户按协议预算用途支出。主要程序如下:

(一)新型研发机构开设银行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二)新型研发机构编制提交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明确年度自筹资金和资助资金总额,报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年度资助资金编列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四)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核定的年度自筹资金总额,将年度自筹资金分批次或一次性划入监管账户;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账户中已到位的研发机构自筹资金,按资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关系,分批次或一次性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监管账户。

(六)新型研发机构不定期提交支付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核定并通知监管银行支付。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在资助期内不再重复享受坪山区科技创新领域由区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其他扶持政策。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得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未获得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报遴选。

第十三条 
已获得我市“十大行动计划”遴选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坪山区落户的,可以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本办法资助范围。在核定财务预算和考核评价指标的前提下,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资助标准,经区政府审批后执行。其他约束性条件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1日施行,有效期3年。区科技主管部门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不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调查和绩效评估,保障各项政策落实。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申报中通过提供不实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取资助资金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