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范围内,属于《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列入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
(二)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的产业门类及行业分类;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万元,或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第四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
第五条 租金支持
因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腾挪至新社会物业经营的,从搬入新经营场所次年起,根据企业在福田的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政府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按区产业用房相关规定享受租赁优惠:
(一)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二)在本行业前20强的头部企业;
(三)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3000万元;
(四)上两年度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