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华强上步片区的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扶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片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片区打造成产业聚集地。
第三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第四条
华强上步片区的适用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第五条
申请华强上步片区专项措施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扶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第六条 运营机构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每年2000万元。
第七条 限价出租
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其物业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租赁价格报告的50%。
第八条 企业租金支持
由物业所在地管辖的街道办出具企业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报告,产业部门按此租赁价格报告给予企业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每年的租金支持标准将根据租赁价格报告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企业,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 运营机构装修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支持
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每年对上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综合贡献奖励。每年对园区入驻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总额重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五)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支持。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上市科技企业。成功引入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成功孵化培育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每年对上年度园区新增上市科技企业数进行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政策适用片区的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前款第三、第四项、第五项所指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所有享受本措施的企业须向产业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片区具体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指南。
第十三条 监管考核
运营机构监管考核内容包括:
(一)产业部门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综合贡献、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二)产业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发现存在转租行为的,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产业部门收回已支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产业部门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和综合贡献等情况。
企业监管考核内容包括:
(一)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贡献、纳统等情况;
(二)产业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发现存在转租行为的,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录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也不予支持;
(三)对于企业上年度福田综合贡献总额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示,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措施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就同一事项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措施支持。
若企业已入驻本措施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措施支持。
享受本措施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