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多样化债券市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申请本措施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债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企业承诺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福田区内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其他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回支持资金。
同一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已获得市相关政策支持,不得同时享受区同类政策。
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第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