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文化旅游、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产业园(专业楼宇)支持
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文创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区级文创专业楼宇的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支持。
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及经认定的文创专业楼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条件给予运营企业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园区(专业楼宇)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1亿元(含)以上;
(二)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文创企业当年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含)或者新增纳统的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含)。
第六条 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福田保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需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产业定位。
第七条 产业空间培育支持
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鼓励社会自有物业建设文化、旅游、体育产业众创空间,经备案,按每1000平方米给予10万元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直播空间建设支持。支持MCN机构投资建设网络直播空间,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区政府认可,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艺术品保管库建设支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专业的艺术品保管库,对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经区政府认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九条 工匠大师引进支持
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区注册成立公司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总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和20万元(市级)支持。
第十条 经营拓展支持
对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重点企业,在福田合并会计报表或相关税收在福田申报缴纳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一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
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分别给予以下支持,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
(一)每个分会场最高给予40万元支持,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叠加支持20万元、二等奖叠加支持10万元、三等奖叠加支持5万元;
(二)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德国红点至尊奖、之星奖[Red Dot:Best of the best;Luminary],德国iF设计金奖[iF Gold Award]分别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黄金时段:19:30-22:00)
网络平台首播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爱奇艺、腾讯、优酷三大重点网络视频平台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100万元。
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300万元。
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在院线放映或在爱奇艺、腾讯、优酷三大重点网络视频平台播出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发行原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动漫作品等,同一作品按上一年度起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商业演出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游戏研发支持
原创游戏开发支持。支持辖区“四上”文化企业开发原创游戏软件,对游戏企业自主开发的游戏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支持,多个项目可叠加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电竞游戏入选支持。游戏企业自主开发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被选为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游戏的,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电竞赛事支持
支持企业在本区承办电竞赛事,积极吸引国际顶级赛事落户福田,打造福田电竞赛事品牌。对承办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总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的,按照组织费用(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选手奖金和品牌授权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视听平台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任一个月活跃用户数达到500万(含)以上的网络视听平台,根据其月活跃用户数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网络视听平台运营企业需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同一企业运营多个平台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MCN机构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结算总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一年度结算总额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认定支持
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定额支持。由3A升级为4A景区、4A升级为5A景区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综合贡献支持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最高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营业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四条 年度增长支持
对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营业额)达4000万元(含)以上,各季度营业收入(营业额)均实现同比正增长,根据营业收入及增长率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五条“产业园(专业楼宇)支持”、第七条中“众创空间建设支持”、第九条“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十一条“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本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均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十五条中“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第二十条“旅游景区认定支持”、第二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贴息支持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第六条“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同一作品原则上最多可申请第十五条“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中的两项支持。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时尚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项目,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