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政策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商业、先进制造、科技创新、文化创意、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最高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最高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人才支持
人才安置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人才安置支持,最高300万元。
福田英才荟项目支持。可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人才考察补贴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人才支持、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成熟型经营人才奖励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奖励支持、设立海外机构支持等。
第九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福田区招商推介活动的,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
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对象的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十一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以及服务龙头企业产业链的招商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人才安置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区总部企业:
(一)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
(三)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三)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达到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的,每年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入驻该楼宇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租金支持,同时给予一系列配套服务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楼宇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可供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2.楼宇运营机构为入驻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
准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迁入企业或新设立企业:
(1)从福田区外迁入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或者营收超过5000万元;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收)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税收可达500万元或者营收可达5000万元。
3.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面积总和占比不少于50%。
(二)总部楼宇服务措施和支持政策
1.有打造总部楼宇意向的运营机构可与区发展改革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区政府将在各大招商活动中予以重点推介;
2.达到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可认定为区总部楼宇,获得区政府授牌,并配备楼宇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可优先获得产业政策辅导、政务绿色通道等针对性服务。
3.对入驻总部楼宇的区外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30元/平米-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4.入驻总部楼宇的区外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亿元,可申请运营奖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上年度辖区各总部楼宇经济增量贡献和服务品质综合排名情况给予最高100万运营奖励支持。此项资金可用于楼宇环境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或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政府产业用房支持。总部企业可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自最后一次获支持的产业用房款项拨付时间起,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每平米最高100元、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七条 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及其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其综合贡献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八条 引进总部支持
从福田区外引进重点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对牵头引进且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市场主体(含楼宇园区运营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给予支持,每引进一家总部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总部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经营贡献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